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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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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4-040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

 因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好仁真”)未按期向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利息,2014年4月10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合肥分行”)履行对上好仁真委托贷款的催收义务、要求上好仁真归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并承担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1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对外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8)。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17号】,各方当事人并于同日签订了调解协议。

 三、民事调解情况

 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被告:陈玉仁、陈盈莹

 第三人: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以下事实:公司委托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上好仁真公司发放委托贷款4,000万元,上好仁真用机器设备为上述委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上好仁真股东陈玉仁利用所持上好仁真 94%股权、股东陈盈莹利用所持上好仁真 6%股权进行股权质押担保。陈玉仁、陈盈莹为上好仁真公司的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好仁真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利息,洽洽食品公司已经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上好仁真公司归还本息,要求陈玉仁、陈盈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尚欠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债权的律师费用;

 (二)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当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若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四)陈玉仁、陈盈莹对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陈玉仁、陈盈莹共同负担。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事项正在调解后的执行当中,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可能带来的损益进行评估,但可能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调解书【(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17号】

 (二)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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