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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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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gtja-allianz.com或http:/www.vip-funds.com)发布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4年5月15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45号文核准募集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

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5月16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其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tja-allianz.com或http:/www.vip-funds.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基金管理人及公证机关认可的有效预留业务印鉴(下文涉及证照加盖公章的要求与此相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符合本公告第五部分的要求。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表决无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或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即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参考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gtja-allianz.com或http:/www.vip-funds.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由其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如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与表决票一并邮寄授权文件或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16:30。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4年6月23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茅斐

联系电话:(021)38992863

客服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

电子邮件:murphy.mao@gtja-allianz.com

传真:(021)50151587

网址:http://www.gtja-allianz.com或http:/www.vip-funds.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 3135 866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4766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6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针对本基金如下提议:

一、在运作模式上本基金将“定期开放”变更为“开放式运作”

本基金采用的是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这种运作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本基金持有人持有资产的流动性,进而影响了本基金的规模。为了切实提高本基金的规模及持有人持有资产的流动性,从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提议将本基金的运作模式由“定期开放”改为“开放式运作”。修改后本基金将不设封闭期,转为开放式运作。

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现行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详见本提案的附件。

本提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提案及其附件《<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报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之附件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实现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模式及相关事宜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现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制作《〈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将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对照表列式如下(下划线为差异部分):

序号章节原合同修改后合同
1基金名称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
2前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本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3前言《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4释义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5释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6释义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合同的生效…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7释义【旧合同包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封闭期、开放日等与定期开放基金相关的词条,以及认购、发售等与基金首发相关的词条】【删除定期开放、基金首发相关词条,加入基金转型词条,修改基金合同生效日词条】
8释义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巨额赎回阈值改为10%,下文对应修改】
9释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0基金的基本情况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1基金的基本情况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具体费用安排请见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4基金的基本情况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基金份额的发售【去掉“基金份额的发售”部分】【加入“基金的历史沿革”部分】
16基金备案【去掉“基金备案”部分】【加入“基金的存续”部分】
17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去掉“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部分】 
18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删除定期开放、基金首发相关表述】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9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0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21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2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3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24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删除】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6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

2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添加】(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8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9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公告

 【对原定期开放内容对应修改,请参照原文】
30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删除】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上述第六部分第二条的约定执行。 
3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删除】(1) 依法募集基金; 
3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1)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5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36基金份额持有人(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38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39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40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修改为“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下文对应调整】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1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2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43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添加】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4议事内容与程序【删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添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45表决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6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4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添加】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8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9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0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51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资产。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删除】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的180个交易日之内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52投资范围 【添加】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53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主动管理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以期获得最大化的债券收益,并通过适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等较低风险投资品种,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主动管理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以期获得最大化的债券收益;同时,本基金将适当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增强基金收益。
54投资策略【删除】1、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四)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

55投资限制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6投资组合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时,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的180个交易日之内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删除】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7投资组合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三)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8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9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0费用调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封闭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6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添加】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3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删除】(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6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基金份额发售网点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下文同样调整】
65基金的信息披露 【添加】(九)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66临时报告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6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68《基金合同》的变更 【替换】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9《基金合同》的终止【删除】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四部分第三条约定的情形的; 
70基金合同的效力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1、本合同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经2014年【】月【】日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于2014年【】月【】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特此说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4日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国联安基金官网(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及2014年5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效力认定的其他相关规则请见《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2014年 月 日

1、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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