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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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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14—021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5月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

 2、董事会会议于2013年5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应出席会议董事6名,实际到会6名。

 4、会议由董事长田益群先生主持,公司高管人员、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连富丽华大酒店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富丽华大酒店将向中信银行大连分行申请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总额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本公司拟为富丽华酒店该笔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拟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6.6亿元(含6.6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即时调整,利率值为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20%/年。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3、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14—022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大连友谊”)控股子公司大连富丽华大酒店(以下简称:“富丽华酒店”)将向中信银行大连分行申请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总额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 %。本公司拟为富丽华酒店该笔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大连富丽华大酒店基本情况

 公司持有大连富丽华大酒店60%股权,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港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大连富丽华大酒店40%股权,徐庆德持有香港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9%的股份,为香港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成立于1985年1月21日;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0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益群,注册资本:2,994万美元,经营范围:宾馆、餐厅、酒吧、咖啡室、茶座、商场、美容中心、健身房、桑拿浴、出租汽车、电子游戏、食品加工;洗衣服务;为会议提供服务;商务中心;停车场;房屋出租;酒店管理与咨询服务。

 2、大连富丽华大酒店主要业务

 大连富丽华大酒店由东、西二座主楼组成,主要业务为酒店经营与管理、餐饮服务及会议商务服务等。

 3、大连富丽华大酒店2013年、2014年一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截止到目前,富丽华酒店没有对外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为确保乙方与大连富丽华大酒店(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

 2、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董事会意见

 1、富丽华酒店申请上述银行借款,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为富丽华酒店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旨在帮助富丽华酒店顺利获得该笔银行借款。

 2、本公司持有富丽华酒店60%的股权,董事长由本公司董事长田益群担任,富丽华酒店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本公司的管理体系。

 3、富丽华酒店目前资产负债情况良好,自身收入足以保证上述银行借款的还本付息。

 4、该笔银行借款将由本公司管理,被担保人富丽华酒店另一股东香港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但同意用其持有的富丽华酒店40%的股权,为本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提供反担保。本公司董事认为本次担保是公平、对等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富丽华酒店具备相应的债务偿还及担保能力,本公司为富丽华酒店上述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发生损失的风险很小,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5、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作出的,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富丽华酒店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人民币20,000万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3.43%;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3.43%。本次对外担保总额为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37%;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均为0万元。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

 股票简称: 大连友谊 股票代码:000679 编号:2014—023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4 年5 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6.6亿元(含6.6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即时调整,利率值为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20%/年。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田益群先生代表公司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本次授信及授权期限为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14—024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5月15日召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3、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召开时间:2014年6月3日上午9:00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5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连富丽华大酒店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同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2014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办法: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流通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本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他人出席会议须持《委托授权书》,不受理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5月29日—5月30日

 上午9:00—下午4:30

 3、登记地点: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号公司证券部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号

 联系人:王士民

 电话:0411—82802712

 传真:0411—82650892

 邮编:116001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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