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衍生品/对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5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股期权基础篇之“认识期权”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金融工程部

 ■上交所个股期权投教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金融工程部

 

 期权(option),是一种选择权,赋予期权买方以约定价格在约定时间购买或者出售约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权利,但并没有必须购买或出售的义务。

 从交易的角度看,购买期权合约的一方称作买方(或多头),而出售合约的一方则叫做卖方(或空头)。买方是权利的受让人,而卖方则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期权的买方在该项期权规定的时间内拥有选择买或不买、卖或不卖的权利,他可以实施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而期权的卖方则只负有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

 从本质上看,期权是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期权买方为了得到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即权利金(premium)。

 期权有哪些构成要素

 1、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是期权合约中规定的,期权持有人行使权利时可买进或卖出的资产。标的资产主要有股票、股指、外汇、利率、债券、实物商品等。

 2、行权价格。行权价格是指合约规定的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价格。在行权日,无论标的价格上涨或下跌到什么水平,只要期权买方要求执行该期权,期权卖方都必须以此行权价履行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3、到期日。到期日是期权的最后有效日,是期权买方可以行权的最后日期。对于欧式期权,到期日与最后交易日、行权日通常是同一天,其中,最后交易日是期权可以交易的最后日期,行权日则是期权买方可以行权的日期。

 4、行权时间。行权时间是合约规定的可以行使权利的时间。例如,美式期权的行权时间为到期日前的任意一个交易日,欧式期权的行权时间则只有到期日那一天。

 5、交割方式。期权的交割方式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如果某一期权的交割方式是实物交割,那么在交割时,期权行权双方需进行资金和现货的交割。如果某一期权的交割方式是现金交割,那么在交割时,期权卖方将按照约定向期权买方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差额。

 日常生活中的期权

 对于国内大部分投资者而言,期权属于新的金融衍生品,但是期权的思想大家并不陌生,日常生活中许多地方都蕴含着期权的原理。

 购房合同相当于认购期权。对于签订买房合同的购房者而言,其拥有了在约定的时间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的权利,这和认购期权合约十分相似。签订合同所付订金相当于认购期权的权利金。买房合同和认购期权的区别在于买房初始订金本身就是房款中的一部分,因此在付款时将从房款中扣除,而购买期权的花费不会在行权时扣除。

 买认购期权相当于融资买股票。假设标的股票价格为S元,购买期权花费C元,那么购买认购期权相当于融资S-C元买股票。投资者只需要在前期投入C元,就确定了以特定价格买入股票的权利,也就相当于融资买入股票。

 购买认沽期权相当于给所持股票买保险。当投资者持有现货股票,并想规避股票价格下行风险时,可以买入认沽期权作为保险。例如,投资者花费一定的权利金买入行权价格为40元的某股票认沽期权,那么当股价上涨时,投资者保留了股票的上涨收益;当股价跌破40元时,投资者可以行使期权以40元卖出股票,从而保证股票的价值不低于行权价。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认沽期权就如同一张保险单。如果股票不跌反升,投资者所损失的不过是权利金而已。

 另外,当投资者对市场走势不确定时,可先买入认购期权,避免踏空风险,相当于为手中的现金进行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价远远高于行权价,即认沽期权是深度虚值期权,那么认沽期权实际上无法对标的股票的下跌风险进行保险,也就是说如果标的股票价格跌破行权价可能性极小,保险价值几乎为0。

 

 免责声明:本栏目刊载的信息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上海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刊载的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内容敬请浏览上交所个股期权投教专区(http://edu.sse.com.cn/option)。

 编者按:

 您了解个股期权吗?您参加过上交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吗?为了帮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认识个股期权这一创新产品,从本周起,我们开辟“上交所个股期权投教”专栏,刊发投资者教育系列文章,介绍个股期权的基础知识、境外发展、投资风险、策略应用等内容。

 您还可以通过上交所个股期权投教专区(http://edu.sse.com.cn/option)、“上交所发布”和“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每日必读”微信公众订阅号,获取更多、更丰富的个股期权学习资料。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