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13日——2014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15:00至2014年5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4,02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13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26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2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3年度报告》及《2013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2、《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3、《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5、《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7、《关于续聘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8、《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9、《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蔡亦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