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通知情况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经披露。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8日上午9:3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段志平先生主持大会,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32164.11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 52.17%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田原、覃睿 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32164.118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康县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32164.118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