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上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14】5号)要求,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上市时,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巴黎银行出具《承诺函》,同意与持有公司类似股权比例的中国股东享有同等的地位,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放弃与公司《战略联盟合作协议》项下包括“巴黎银行持续持股”、“需磋商事项”及“巴黎银行的代表与借调人员”等条款规定的相关特殊权力的行使。
2、2013 年 2 月 18 日,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进一步确认了一致行动关系,明确了双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的具体方式、程序、内容等,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