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8 股票简称:深圳惠程 编号:2014-055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杨耀宇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5月7日,公司监事会收到监事杨耀宇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杨耀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根据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杨耀宇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公司选举出新的监事就任前,杨耀宇先生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杨耀宇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后将不在本公司工作。
公司将尽快履行相关程序增选出新的监事,公司监事会对杨耀宇先生在职期间的勤勉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4-056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5月8日(星期四)上午9:00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后,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温秋萍担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原监事杨耀宇先生因个人原因已向公司辞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温秋萍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并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四年五月九日
附:简历
温秋萍,女,中国国籍,汉族,1990年出生,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历任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广州阳晨置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2014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合规专员。
温秋萍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4-057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5月日8日上午9点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独立董事潘成东先生委托独立董事詹伟哉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后,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一)议案内容
公司将持有的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琦)33.63177%的股权(对应长春高琦注册资本32823338元)转让给公司第一大股东吕晓义先生,转让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4.90元,转让总价款为160834356元。转让。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与吕晓义先生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2014-001号《股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协议生效条件为长春高琦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和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由于2013年底经审计后的长春高琦资产总额、净资产额、营业收入均未超过本公司的50%,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股权受让方吕晓义先生持有公司144650931股份,占总股本的19.11%,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本议案批准权限属于股东会,本议案将提交到2014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届时关联股东吕晓义先生将回避表决。
(二)长春高琦基本情况
长春高琦注册资本为9759.62万元,经营范围为聚酰亚胺纤维材料及制品、高分子材料、无石棉摩擦材料、特种工程塑料制品加工及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截止2013年12月31日,长春高琦经审计后的总资产53,181.35 万元,总负债7,220.68 万元,净资产45,960.67 万元。按照合并报表口径,2013年长春高琦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2911.81万元,净利润-876.29万元。长春高琦股本结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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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转让定价依据
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银信资评报【2014】沪第0296号《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截止2013年12月31日,长春高琦净资产账面值45,960.67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47,745.67万元,净资产增值1,785.00万元,增值率3.88 %,每元注册资本的评估值为4.8921元。
依据上述评估结果,经公司与吕晓义先生协商一致,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4.90元,转让总价款为160,834,356元。
(四)董事会决策经过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前期曾经委托管理层与长春高琦股东商洽股权处置事宜,公司同时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长春高琦股东权益进行评估。通过与中介机构的沟通、对企业的深入研究、对市场的的全面分析,董事会认为公司将长春高琦33.63177%的股权转让给吕晓义先生,股权转让定价公平合理,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最佳措施,理由如下:
1、转让股权有利于公司减少亏损因素的影响、改善财务状况。
公司聚酰亚胺产品的销售一直低于预期, 2013年长春高琦合并营业收入2911.81万元,净利润-876.29万元。聚酰亚胺工艺虽是国内首创、国际领先的先进技术,但由于新材料的特性、理念和应用还处于市场认识阶段,产品完善、客户接受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方面仍有大量工作要做,预计公司聚酰亚胺产品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盈利。在公司原有电气产品毛利率持续下滑的情况下,公司继续高比例持有亏损企业的股权将摊薄和拉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水平,影响公司的再融资能力,转让亏损企业的部分股权有利于公司减少亏损因素的影响。
2、转让适当比例的股权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在聚酰亚胺业务方面的绝对控股地位。
公司新材料产品都是建立在聚酰亚胺基础上,将33.63177%的股权转让后,公司仍然持有长春高琦51%的股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在聚酰亚胺原材料供给和技术研发方面的决策权和控制权,确保公司核心利益不受到损害。
3、转让股权回收现金有利于公司把握机遇、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2012年、2013年公司研发支出高达3159.43万元、4367.21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10%,公司正在研发的聚酰亚胺产品包括耐热绝缘纸纤维、高强纤维、高模纤维、活性炭纤维、泡沫、透明膜、高强膜、高介电常数膜、热塑性3D打印耗材、复合材料等;公司正在产业化的锂电池隔膜项目现正进行一期4000万平方米工程建设。上述项目技术研发、产品定型、市场推广取得成功后,都可能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转让股权回收现金有利于公司掌握充足的资金,在公司现有研发产品和市场成熟产品上把握投资机遇、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不断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4、特殊的股权回购安排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对聚酰亚胺项目和长春高琦始终充满信心与期待,为了避免出现股权转让后长春高琦经营情况出现好转、公司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与吕晓义先生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2014-002号《股权转让(回购)协议》(详见附件),该协议约定,五年内经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长春高琦经营情况出现好转,公司有权以转让原价加期间利息(年利率8.8%)的价格回购上述33.63177%股权,对于是否受让股权、何时受让股权,公司具有决定权,吕晓义先生对是否转让股权、何时转让股权放弃全部权利。
详情请见公司2014-058号关联交易公告。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全体董事均与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就此事项表决时无需回避表决。全体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吕晓义先生将回避表决。
2、会议以 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未来5年内根据经营情况对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实施回购的议案》
(一)议案内容
2014-001号《股权转让协议》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持有长春高琦51%股权,是长春高琦第一大股东;吕晓义先生将持有长春高琦33.63177%股权,是长春高琦第二大股东。五年内经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长春高琦经营情况出现好转,公司有权以转让原价160,834,356元加期间利息(年利率8.8%)的价格回购吕晓义先生所持33.63177%股权。对于是否受让股权、何时受让股权,公司具有决定权,吕晓义先生对是否转让股权、何时转让股权放弃全部权利。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自2015年起根据长春高琦经营情况随时可以书面通知吕晓义先生行使回购权利。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与吕晓义先生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2014-002号《股权转让(回购)协议》。本次股权回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股权转让方吕晓义先生持有公司144650931股份,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本议案批准权限属于股东会,本议案将提交到2014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届时关联股东吕晓义先生将回避表决。
(二)股权回购定价依据
依据每元注册资本4.90元的股权转让价格,综合考虑吕晓义先生的融资成本,经公司与吕晓义先生协商一致,确定股权回购价格为公司有权以转让原价加期间利息(年利率8.8%)
(三)董事会意见
为了减少亏损因素的影响、改善财务状况,公司决定转让所持长春高琦33.63177%股权,这并不代表公司放弃或者不看好聚酰亚胺业务,实际上公司对聚酰亚胺产品和长春高琦一直充满信心和期待,公司正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快改善长春高琦的经营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股权转让后长春高琦经营情况出现好转、公司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与吕晓义先生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2014-002号《股权转让(回购)协议》(详见附件),董事会认为公司向吕晓义先生回购长春高琦33.63177%的股权,股权转让定价公平合理,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最佳措施。
详情请见公司2014-058号关联交易公告。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全体董事均与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就此事项表决时无需回避表决。全体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吕晓义先生将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4-058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为了减轻上市公司负担,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经过综合考量,决定减少在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琦)的股权比例。
2、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与控股股东吕晓义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附生效条件)及《股权转让(回购)协议》(附生效条件)。公司拟将子公司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琦)33.63177%权益转让给吕晓义先生,转让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4.90元,转让总价款160,834,356元(大写:壹亿陆仟零捌拾叁万肆仟叁佰伍拾陆元人民币)。同时双方约定,五年内如果经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长春高琦经营情况出现好转,公司有权选择是否受让上述33.63177%股权、何时受让股权,公司对此具有决定权,吕晓义先生对是否转让股权、何时转让股权放弃全部权利。
3、吕晓义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44650931股,占总股本的19.11%,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转让长春高琦部分股权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未来5年内根据经营情况对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实施回购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交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吕晓义先生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5、本次交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吕晓义先生:
身份证号码:220104195509050313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月花园12栋305
最近五年工作经历:2013年1月前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2013年1月辞去本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
吕晓义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44650931股,占总股本的19.11%,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长春高琦注册资本为97,596,200元,本公司是长春高琦的控股股东,持有长春高琦注册资本82,597,400元,占长春高琦注册资本的84.63177%。长春高琦经营范围为聚酰亚胺纤维材料及制品、高分子材料、无石棉摩擦材料、特种工程塑料制品加工及技术咨询、技术开发。
(2)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银信资评报【2014】沪第0296号《评估报告》,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长春高琦总资产价值54,966.35 万元,总负债7,220.68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47,745.67万元,净资产增值1,785.00 万元,增值率3.88 %。评估后每元注册资本4.89元。
(3)截止2013年12月31日,长春高琦经审计后的总资产53,181.35 万元,总负债7,220.68 万元,净资产45,960.67 万元。按照合并报表口径,2013年长春高琦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2,911.81万元,净利润-876.29万元。
2、截止2013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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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依据审计和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股权转让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4.90元,转让标的转让总价款为160,834,356元(大写:壹亿陆仟零捌拾叁万肆仟叁佰伍拾陆元人民币)。五年之内如果本公司选择回购该股权,转让标的转让总价款为160,834,356元(大写:壹亿陆仟零捌拾叁万肆仟叁佰伍拾陆元人民币)加上该款项160,834,356元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到《股权转让(回购)协议》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8.8%计算的利息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4.90元,转让标的转让总价款为160,834,356元(大写:壹亿陆仟零捌拾叁万肆仟叁佰伍拾陆元人民币)。吕晓义先生应在本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权转让表决通过后、股东大会就本次股权转让表决前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到本公司账户。
五年之内如果本公司选择回购该股权,回购标的转让总价款为160,834,356元(大写:壹亿陆仟零捌拾叁万肆仟叁佰伍拾陆元人民币)加上该款项160,834,356元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到《股权转让(回购)协议》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8.8%计算的利息。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到吕晓义先生的账户。
2、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盖后成立,在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A、按照《公司法》和长春高琦《公司章程》的规定,长春高琦其他股东就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回购)协议》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
B、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股权转让表决通过。
3、股权回购协议的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回购)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章后成立,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生效,在本公司书面通知吕晓义先生同意受让标的股权后,双方开始履行股权转让付款和股权过户内容,如本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5年)内书面通知吕晓义先生,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持有长春高琦51%的股权,仍为第一大股东。为了减少亏损因素的影响、改善财务状况,公司决定转让所持长春高琦33.63177%股权,这并不代表公司放弃或者不看好聚酰亚胺业务,实际上公司对聚酰亚胺产品和长春高琦一直充满信心和期待,公司正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快改善长春高琦的经营情况。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实施股权转让会降低上市公司持有的长春高琦股权比例,将减少亏损因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公司仍持有长春高琦51%的股权,仍为第一大股东和绝对控股股东,对公司继续发展以聚酰亚胺为代表的新材料业务和以聚酰亚胺纳米纤维锂电池隔膜为代表的新能源业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实施股权回购意味着长春高琦的经营情况发生好转,实施股权回购会提高上市公司持有的长春高琦股权比例,将增加盈利因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
八、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吕晓义先生除此项交易外,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朱天培、詹伟哉、潘成东针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如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
本人同意将《关于转让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未来5年内根据经营情况对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实施回购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朱天培、詹伟哉、潘成东针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转让股权有利于公司减少亏损因素的影响、改善财务状况,转让适当比例的股权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在聚酰亚胺业务方面的绝对控股地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在聚酰亚胺原材料供给和技术研发方面的决策权和控制权,确保公司核心利益不受到损害。转让价格以《评估报告》为依据,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在未来5年内如果长春高琦经营情况好转,公司可以选择回购此次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以此次转让价格加上合理的利息,转让价格公平合理。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全体董事均与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就此事项表决时无需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转让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未来5年内根据经营情况对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实施回购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回购)协议书。
4、关联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报表(包含于长春高琦2013年度合并审计报告中)。
5、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6、长春高琦2013年度合并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68 股票简称:深圳惠程 编号: 2014-059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暨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4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4年5月8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吕晓义先生《关于增加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提议将《关于提名温秋萍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转让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未来5年内根据经营情况对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实施回购的议案》三个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吕晓义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44650931股,占总股本的19.11%,上述议案内容和增加议案的相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名温秋萍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让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未来5年内根据经营情况对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实施回购的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除增加上述3个议案之外,《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不变,现将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具体事项重新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 年 5 月 19日(星期一)9:00
4、会议期限:5 月 19日上午
5、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月 16日(星期五)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惠程电气工业厂区报告厅
7、会议出席对象:
(1)2014 年 5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二、会议审议议题:
1. 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述职,本事项不需审议。
2. 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的议案》;
6. 审议《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 审议《关于选举谢战军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8. 审议《关于选举温秋萍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公司转让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未来5年内根据经营情况对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实施回购的议案》。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所有提案内容详见分别刊登在2014年4月28日、2014年5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4年5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
2、登记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惠程电气工业厂区报告厅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本地或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其他事项
1、联系人:温秋萍 冯颖
联系电话:0755-89921086
联系传真:0755-89921082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惠程电气工业厂区
邮编:518118
2、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样本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单位)对审议事项投票表决指示如下:
■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姓名或签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帐号: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
回 执
截至 2014年 5月 16 日,我单位(本人)持有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8259.74 | 84.63 |
2 | 杨 诚 | 517.65 | 5.3 |
3 |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 | 147.46 | 1.51 |
4 |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 | 135 | 1.38 |
5 | 丁孟贤 | 77.3 | 0.79 |
6 | 杨艳 | 74.25 | 0.76 |
7 | 王海山 | 67.5 | 0.69 |
8 | 桑玉贵 | 55.575 | 0.57 |
9 |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 54 | 0.55 |
10 | 耿丽 | 42.8 | 0.44 |
11 | 高连勋 | 37.75 | 0.39 |
12 | 方省众 | 36 | 0.37 |
13 | 刘宇 | 33.75 | 0.35 |
14 | 刘斌 | 31.5 | 0.32 |
15 | 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22.5 | 0.23 |
16 | 朱羽 | 22.5 | 0.23 |
17 | 赵军 | 22.5 | 0.23 |
18 | 钱柏军 | 21.395 | 0.22 |
19 | 张劲 | 16.91 | 0.17 |
20 | 邱雪鹏 | 11.825 | 0.12 |
21 | 杨正华 | 10.95 | 0.11 |
22 | 刘丽 | 9 | 0.09 |
23 | 张威 | 8.375 | 0.09 |
24 | 周建杰 | 7.145 | 0.08 |
25 | 张国慧 | 6.75 | 0.08 |
26 | 李天华 | 6.125 | 0.06 |
27 | 薜大伟 | 5 | 0.05 |
28 | 冯海元 | 4.5 | 0.05 |
29 | 孙军 | 4.5 | 0.05 |
30 | 钟吉彬 | 4.195 | 0.04 |
31 | 王震 | 1.8 | 0.02 |
32 | 吴继红 | 1.125 | 0.01 |
33 | 刘建国 | 1.125 | 0.01 |
34 | 滕仁岐 | 1.125 | 0.01 |
| 合 计 | 9759.62 | 100 |
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意见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一、 |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 | |
二、 |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 | |
三、 | 《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 | |
四、 | 《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 | |
五、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 | |
六、 | 《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 | | |
七、 | 《关于选举谢战军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 | |
八、 | 《关于选举温秋萍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 | |
九、 | 《关于公司转让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 | | | |
十、 | 《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未来5年内根据经营情况对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实施回购的议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