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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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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4-01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4月30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致投资”)的通知,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增持本公司股份已累计达到26,999,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至此,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本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远致投资于2013年6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别增持公司股份4,851,708股、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94%、0.0037%,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表示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合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2014年2月25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远致投资通知,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3-028号、2014-004号)。

 截至2014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增持本公司股份已累计达到26,999,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本次增持后,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31,998,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

 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在上述增持期间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行为,按照承诺,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深圳国资委及远致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增持计划已于2014年4月29日实施完毕,公司还应及时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可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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