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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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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12;200012 股票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14-022
债券代码:112021;112022 债券简称:10南玻01;10南玻0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4年4月14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75,335,5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10股派2.7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时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10股派2.8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10股派现金2.7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时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10股派2.8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

 【注: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实际按2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10股补缴税款0.4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超过1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根据规定,B股现金红利的折算汇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 0.7936)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港币:人民币=1: 0.7936)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5月8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5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5月8日;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12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截止2014年5月12日下午(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5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5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5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凡在2014年5月12日办理“南玻B”转托管的本公司B股股东,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其它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4年5月28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

 联系部门: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证事务部

 联系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大厦(邮编:518067)

 联系人:李涛、陈春燕

 联系电话:0755-26860666 / 26860660

 联系传真:0755-26860641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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