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4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魏连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严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518,022,798.86347,885,212.5248.9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4,195,784.122,562,150.95-263.7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5,975,016.001,096,077.46-645.1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80,318,753.08174,478,766.93-203.3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60.03-186.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260.03-186.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27%0.68%-0.95%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3,770,611,380.543,833,817,284.61-1.6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524,426,152.761,528,621,936.87-0.27%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60,657.61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422,493.00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396,410.96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0,429.89 
减:所得税影响额185.22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740.86 
合计1,779,231.88--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13,144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林仙明境内自然人12.96%12,960,00012,960,000  
钟小头境内自然人10%10,000,00010,000,000  
林万青境内自然人10%10,000,00010,000,000  
林信福境内自然人10%10,000,00010,000,000  
林申茂境内自然人10%10,000,00010,000,000  
林平境内自然人5%5,000,0005,000,000  
林斌境内自然人5%5,000,0005,000,000  
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50%2,500,0002,500,000  
彭桂云境内自然人2.25%2,250,0002,250,000  
北京中润弘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50%1,500,0001,500,0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洋浦新盈泰石化有限公司365,119人民币普通股365,119
王培凤271,000人民币普通股271,000
杨鹏程260,000人民币普通股260,000
丛洋245,965人民币普通股245,965
张小青191,896人民币普通股191,896
封向华172,100人民币普通股172,100
刘全香123,200人民币普通股123,200
郭惠林118,100人民币普通股118,100
汪亚兰103,198人民币普通股103,198
陈继红90,930人民币普通股90,93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中林仙明、林平、林斌系父子关系,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系兄弟关系。除此之外,未知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项目期末余额年初余额变动金额变动比率变动原因
预付款项38,514,742.3419,378,844.0519,135,898.2998.75%主要是报告期内预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其他应收款29,603,958.549,328,543.8720,275,414.67217.35%主要是报告期内预付代理报关材料款增加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16,139,080.748,823,202.457,315,878.2982.92%主要是报告期内预付设备、工程款增加所致
预收款项28,494,487.0117,624,569.6210,869,917.3961.67%主要是报告期内预收客户款项增加所致
应付利息1,528,146.803,393,321.82-1,865,175.02-54.97%主要是报告期内支付贷款利息所致
项目本期去年同期变动金额变动比率变动原因
营业收入518,022,798.86347,885,212.52170,137,586.3448.91%主要是报告期内合并雅视科技,合并范围增加所致
营业成本462,699,554.34304,638,006.53158,061,547.8151.89%主要是报告期内合并雅视科技,合并范围增加所致
营业税金及附加1,557,273.81219,294.911,337,978.90610.13%主要是报告期内合并雅视科技,合并范围增加所致
管理费用36,617,274.2521,279,752.0515,337,522.2072.08%主要是报告期内合并雅视科技,合并范围增加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2,485,096.22193,460.86-2,678,557.08-1384.55%主要是会计估计变更所致
营业外支出209,090.0839,780.17169,309.91425.61%主要是报告期内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增加所致
所得税费用3,972,487.97404,824.393,567,663.58881.29%主要是报告期内合并雅视科技,合并范围增加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0,318,753.08174,478,766.93-354,797,520.01-203.35%主要是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减少及合并范围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199,552.53-7,065,500.48-5,134,052.05-72.66%主要是报告期内购置固定资产及支付工程款项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0,503,408.85-125,114,067.27235,617,476.12188.32%主要是报告期内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减少及合并范围增加所致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195,784.122,562,150.95-6,757,935.07-263.76%具体见后面第“四”项相关分析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13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林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01号),核准公司向林萌等19名对象非公开发行48,003,887股股份,用于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140,25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3日完成标的资产雅视科技的股权交割手续,并于2013年12月26日向林萌等19名对象发行48,003,887股股份,上述股份已于2014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46,400万元现金对价部分尚未支付给交易对方。

截止到本报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6,140,255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事项尚未实施。鉴于此,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魏连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约定魏连速拟以人民币100,000,000元认购公司此次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亦未实施。

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13】1601号)的有效期为12个月,公司将在批文的有效期内及满足发行条件的情况下择机启动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事项。

重要事项概述披露日期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2014年01月0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2013年12月2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林萌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车和李梅兰盈利预测补偿承诺:以本次交易完成后所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对林萌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补充责任保证担保。林萌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需承担盈利预测补偿责任和义务,当林萌无法向宇顺电子提供充分和及时补偿时,宇顺电子可直接要求林车和李梅兰共同或单独以本次交易完成后林车和李梅兰合计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对林萌应当补偿但未能补偿部分的雅视科技实际净利润数同盈利预测数之差额进行补偿。2013年08月19日盈利承诺期内正在严格履行
林萌、林车和王莉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承诺:1、从业承诺:林萌承诺自交割日后其在雅视科技的服务期限不少于60个月。林萌除遵守前述竞业限制约定外,还确保林车和王莉自交割日后分别在雅视科技的服务期限不少于48个月;林萌确保其及林车和王莉于交割日前分别按照上述服务期限同雅视科技签订劳动合同。2、竞业限制:林萌自《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生效之日至从雅视科技离职后三年内不从事与宇顺电子或雅视科技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或任职行为;林萌除遵守前述竞业限制约定外,还确保林车和王莉自《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生效之日至从雅视科技离职后两年内不从事与宇顺电子或雅视科技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或任职行为。林萌、林车和王莉及其所控制的除雅视科技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林萌(含下属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顾问)从事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类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如该等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2013年08月19日长期有效正在严格履行
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承诺:林萌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第36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48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第48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60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得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前述60个月期限届满后林萌所认购股份锁定解除。林车、李梅兰和李洁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认购人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2013年08月19日最长60个月正在严格履行
林萌、林车、李梅兰和李洁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及控制权等承诺:1、我们与雅视科技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在雅视科技的经营管理、决策、提案和股权收益等方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2、我们之间不以所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单独或联合谋求宇顺电子控制权;3、除我们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外,我们也不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联合除我们之外的其他股东谋求宇顺电子控制权;4、本次重组完成后,宇顺电子将召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改选,我们仅将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提名监事候选人,宇顺电子其他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全部监事均由我们之外的其他股东提名。2013年10月22日长期有效正在严格履行
林萌关于承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风险的承诺:林萌就雅视科技的子公司广西雅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雅视”)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能被收回的事宜出具了如下承诺:如广西雅视因未在容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延长广西雅视产业园建设期的复函》同意的建设工期内完成广西雅视产业园的建设施工,由此导致土地被收回而给雅视科技或宇顺电子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本人个人承担,或在雅视科技承担后本人予以相应金额损失的补偿。2013年10月22日长期有效正在严格履行
林萌关于承担租赁房产损失等事项的承诺:林萌就雅视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所使用的租赁房产无法正常使用给宇顺电子及雅视科技造成损失予以补偿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如在雅视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同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所租赁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正常租用,本人将全额承担由此给雅视科技造成的一切损失。2013年10月22日长期有效正在严格履行
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交易对方关于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人员独立;2、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机构独立;3、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资产独立、完整;4、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业务独立;5、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财务独立2013年08月19日长期有效正在严格履行
林萌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车、李梅兰、李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承诺函签署日,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未从事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2、在作为宇顺电子的股东期间,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避免从事任何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利益的活动。如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遇到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机会,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我们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013年08月19日长期有效正在严格履行
林萌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车、李梅兰、李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在作为宇顺电子的股东期间,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股东优势地位损害宇顺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013年08月19日长期有效正在严格履行
魏连速关于认购股份的承诺:魏连速承诺以人民币100,000,000元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同时承诺不参与发行询价,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发行的股份。若本次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等情形,则魏连速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底价,具体认购价格由宇顺电子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013年08月19日2013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18日正在严格履行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魏连速、赵后鹏、周晓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任职期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008年01月15日长期有效正在严格履行
魏连速、赵后鹏、周晓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宇顺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及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宇顺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宇顺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宇顺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宇顺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宇顺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宇顺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宇顺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宇顺电子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宇顺电子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宇顺电子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8年01月15日长期有效正在严格履行
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7名认购对象,即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郝慧、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承诺:承诺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2013年04月01日2013年5月3日-2014年5月2日正在严格履行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消除关联交易的承诺:在未来两年内,公司将通过加大向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方式,逐步减少直至消除对山本光电的关联交易。具体计划如下:2012年,本公司与山本光电的关联交易额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2013年,本公司与山本光电的关联交易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本公司将完全消除与山本光电之间的关联交易。2012年03月07日2012年至2014年正在严格履行
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肖书全、杨建华、李宇红、李利丰关于利润实现的承诺:我们保证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开始的三个会计年度,即2012年、2013年、2014年累计实现税后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上述净利润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为准。如不能实现上述利润目标,肖书全、杨建华、李宇红及李利丰将按照其出让的股权比例共同向金伦光电补足。我们保证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开始的三个会计年度,即2012年、2013年、2014年累计实现税后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上述净利润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为准。如不能实现上述利润目标,肖书全、杨建华、李宇红及李利丰将按照其出让的股权比例共同向金伦光电补足。2011年12月20日2012年至2014年正在严格履行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4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286.37%334.67%
2014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2,0002,250
2013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17.63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二)公司近期加大了客户深度经营和上游关键原材料的储备力度,预计二季度触控显示一体化模组等主要产品的订单量和出货量比第一季度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基于上述原因,结合市场波动、内部整合等可能出现的多种因素考虑,预计公司2014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比增长286.37%~334.67%。


五、证券投资情况

证券品种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初投资成本(元)期初持股数量(股)期初持股比例(%)期末持股数量(股)期末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元)报告期损益(元)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
合计0.000--0--0.000.00----
证券投资审批董事会公告披露日期 
证券投资审批股东会公告披露日期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魏连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4-03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767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5月5日(星期一)。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变动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30号”文核准,2013年4月,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向七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并于2013年5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3,500,000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13,500,000股。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01号”文核准,2013年12月,公司向林萌等19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48,003,887股股票用于收购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上述48,003,887股股份于2014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113,500,000股增加至161,503,887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61,503,88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05,615,08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为55,888,803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郝慧、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5月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672%。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为七名(共计15个证券账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其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
1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010,000,0000
2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010,000,0000
3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5,000,0000
4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400,000400,000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200,000200,000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9L-FH002深2,600,0002,600,000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19L-CT001深600,000600,0000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102,000102,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65,00065,0000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00045,0000
江西省电力公司各控股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32,00032,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156,000156,0000
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800,0003,800,0000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基金六零四组合3,500,0003,500,0000
7郝慧3,500,0003,500,0000
合计40,000,00040,000,0000

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9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限售股份4,200,000股。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本次变动前(股)本次变动(股)本次变动后(股)
增加减少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105,615,084 40,000,00065,615,084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25,984,817 3,500,00022,484,817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62,019,070 36,500,00025,519,070
高管锁定股17,611,197  17,611,197
二、无限售流通股55,888,80340,000,000 95,888,803
其中未托管股数0  0
三、总股本161,503,887  161,503,887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安信证券就宇顺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宇顺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宇顺电子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承诺;

3、宇顺电子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安信证券对宇顺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4-033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4月25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董事魏连速、林萌、刘澄清、金兆秀参加了现场会议,董事于忠厚、周含军、徐岱以通讯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连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李波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议案》。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4-03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4月25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蹇康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4-03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李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李波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李波先生简历

李波,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1996年7月至2000年5月在新宝电机(东莞)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2000年6月至2001年8月在宝安区西乡镇捷生制品厂担任会计部主任;2001年9月至2008年2月历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会计师、惠州市TCL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惠州市TCL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08年3月起任本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中心经理。

李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4-03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新增提案一项,即第12项议案《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项议案《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4月25日(周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24日(周四)-2014年4月25日 (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4年4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连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590,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49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410,5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96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05人,代表股份23,180,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5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黄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38,2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044%;反对43,04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弃权10,809,34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96%。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74,5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64%;反对48,14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10,867,94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22%。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74,5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64%;反对48,14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10,867,94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2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74,5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64%;反对48,14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10,867,94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22%。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878,88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59%;反对14,580,89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94%;弃权10,130,89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47%。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79,6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18%;反对39,6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10,871,36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59%。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74,5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64%;反对44,7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弃权10,871,36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59%。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79,6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18%;反对39,6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10,871,36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59%。

9、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79,6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18%;反对39,6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10,871,36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5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79,6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18%;反对39,6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10,871,36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5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79,6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18%;反对39,6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10,871,36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59%。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未通过《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35,38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156%;反对68,971,18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945%;弃权84,10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9%。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刘澄清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作2013年度述职报告,对201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14年4月3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黄亮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志润律股字[2014]0002号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殷长龙律师、黄亮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刊载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刊载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3.贵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刊载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贵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刊载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5..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临时提案》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系由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股份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召集人提出,召集人已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4月25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贵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5.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4年4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魏连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4年4月18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0,410,5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6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40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180,0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26%。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审议的议案有:

1. 《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2,738,2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044%;反对43,043股;弃权10,809,342股。

2. 《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2,674,5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64%;反对48,143股;弃权10,867,942股。

3. 《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2,674,5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64%;反对48,143股;弃权10,867,942股。

4. 《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2,674,5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64%;反对48,143股;弃权10,867,942股。

5. 《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8,878,8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59%;反对14,580,894股;弃权10,130,892股。

其中,强昌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张曼华对本项议案及第12项议案《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均投“同意”票,根据《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规定,将以上三股东合计59,301股“同意”票记为“弃权”。

6. 《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2,679,6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18%;反对39,620股;弃权10,871,365股。

7. 《关于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2,674,5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64%;反对44,720股;弃权10,871,365股。

8. 《关于续聘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2,679,6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18%;反对39,620股;弃权10,871,365股。

9. 《关于申请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2,679,6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18%;反对39,620股;弃权10,871,365股。

10.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2,679,6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18%;反对39,620股;弃权10,871,365股。

1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2,679,6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18%;反对39,620股;弃权10,871,365股。

12.《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

表决结果:赞成24,535,3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156%;反对68,971,189股;弃权84,102股。

其中,强昌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张曼华对本项议案及第5项议案《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均投“同意”票,根据《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规定,将以上三股东合计59,301股“同意”票记为“弃权”。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项至第11项议案获得通过,第12项议案《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未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殷长龙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殷长龙

_______________

黄 亮

2014年4月2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