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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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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信托门槛提高
“信保合作”仍具发展空间
□本报记者 刘夏村

 □本报记者 刘夏村

 

 险资投资信托产品将不再那么简单。近日,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提出多项要求。保监会表示,其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信保合作”已成为一种趋势,从短期来看,保险公司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可能会使保险公司调整信托产品投资政策;从长期来看,信保合作依然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投资门槛提高

 根据保监会的这份最新《通知》,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第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第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根据保监会于2012年下发的91号文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仅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前述《通知》还对险资投资信托产品的投资流程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还在《通知》中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包括: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

 穆迪金融机构部副总裁严溢敏此前对媒体表示:“险资运用逐渐放开以来,保险资金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规模增长迅速,尤其是集合信托投资计划和债券投资计划,虽然这方面的投资收益率不错,但是潜在风险令人担忧。”

 信保合作仍有潜力

 事实上,险资投资信托计划规模的迅猛增长,正是前述《通知》出台的背景之一。

 2012年10月,保监会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据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短短14个月,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已经飙升至1442.9亿元,占保险资金总投资资产1.9%,占集合信托计划总规模5%左右,共有42家保险投资机构认购。

 一位信托公司高管认为,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信托计划可以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的创新发展。

 而保险资金规模庞大、期限较长等特点,让信托公司颇为重视。平安信托和麦肯锡在去年联合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根据监管设定上限和保险业规模估计购买非标信托资产量最高可达2万亿元,保险公司持有大量资产并寻求高回报的特点,将很有可能成为信托及另类投资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

 保监会这一新规对迅猛发展的“信保合作”将带来怎样的影响?用益信托分析师帅国让认为,信托公司为了满足净资产条件,很可能会引发新一轮增资潮。另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则认为,从短期来看,保险公司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可能会使保险公司调整信托产品投资政策,重新审视信托产品投资策略;而从长期来看,信保合作依然具有较大发展空间,新规并不妨碍双方加深合作,只是需要探索如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框架下,寻求共赢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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