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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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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码:临2014-18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70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资或原告”)

 被告: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或被告”)

 2、 案件起因

 2013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内贸委托代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代理被告采购锌锭1087吨,总金额15,000,6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的履约保证金,用于结算最后一批货物时抵充货款,并可用于直接抵扣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仓储和保管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全部货物交货完毕,双方共同出具了《收到货权确认书》。但被告收到货物后拒不支付剩余货款,2013年12月26日,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2014年1月8日前向原告付清剩余货款12,000,600元,代理费720,028.8元,如逾期付款,自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并承诺发生纠纷同意接受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诉讼解决,原告接受了被告的付款方案和管辖权约定,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货款和代理费共计12,720,020.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在商票到期日前被告又单方向银行撤消了该商票,之后被告对原告的催款均未答复或汇款。

 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引自中铁物资民事起诉状)

 3、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2,000,6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720,028.8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需待法院作出正式判决,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如果公司败诉则将会按照原告诉讼请求支付款项共计14,720,628.8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同时公司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六、其他

 公司于2013年开始增加商品大宗贸易业务(请见2013年6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临2013-28】《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因商品大宗贸易业务的特点为每单合同总金额较大,但对净利润影响较小,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合同总金额为15,000,600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同时涉案合同也未达到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故公司于合同签订时未披露。

 七、备查文件

 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70号)

 2、民事起诉状及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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