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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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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与抚顺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27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与抚顺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协议仅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目前无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发生,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影响。

 ●本协议涉及的合作领域,需在双方均满意合理的前提下,才能推进落实具体产业项目投资。泰达环保需通过招商、竞标等方式取得环保项目的特许经营及其他合作领域项目,未来是否能取得并实现项目投资,尚存在不确定因素。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

 ●今后,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合作项目的开展严格履行审议表决程序,并将表决结果、实施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加快抚顺市“十二五”发展目标的实现,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简称“泰达环保”、“乙方”) 与抚顺市人民政府(简称“甲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多领域、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互惠互利,达成多领域战略合作框架,于2014年4月25日签署相关协议。

 一、 战略合作主要内容

 泰达环保在5年内根据发展战略和具体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在双方均满意合理的前提下,在抚顺市进行产业投资。

 双方重点在固体废弃物、农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城市区域综合开发等领域开展合作。以高标准的城市废弃物循环经济产业为重点,将项目周边用地建设成集现代服务业与配套住宅于一体的城市综合开发和运营,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以生态、科技、创新为主线,突出生态为特色、科技为核心、创新为动力,着力发展信息技术与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产业,依托沈阳经济圈的发展战略,推动国际间产业合作,努力建成国际水准的高新技术研发基地、高端人才高端产业的集聚区、创新创意产业聚集区、生态智能技术试验区和绿色生活示范区,形成绿色环保的区域经济。

 泰达环保是国内第一批掌握千吨级垃圾发电技术的企业之一,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厚的建设和运营经验,唯一掌握了北方垃圾焚烧特性的企业。积极关注和参与抚顺市以招商引资、BOT、BOO等方式建设生活垃圾发电、生活垃圾填埋、餐厨垃圾处理、城市污泥处置等方面的项目。抚顺市即将建设的15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做成辽宁省环保示范工程,为抚顺市的生态城市做贡献。

 二、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向乙方推荐具备合作项目领域或规划地域,并积极配合相关协调工作,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乙方也将利用自身的资金和管理优势,充分投入资金,并引入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抚顺。

 2.甲方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关系,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给予乙方相关优惠政策。

 3.为确保合作领域内的项目有效推进和实施,对投资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双方建立高层协商机制,落实双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4.鉴于乙方属于上市公司,所有项目投资行为应履行上市公司决策程序。

 三、备查文件

 1.签署的《抚顺市人民政府与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28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字[2014]2号)《关于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广硕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和2013年9月、10月、12月有四笔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非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涉及金额1.55亿元。上述事项没有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关注以下事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除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外,相关信息披露由上市公司进行。

 你公司应当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进一步自查,检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担保。同时,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对系统内各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的担保行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今后,公司将加强治理及内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追责机制,密切关注各公司对制度的执行情况,杜绝此类事项再度发生。公司在此向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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