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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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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应当单独列示该董事姓名及未出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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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公司负责人张恺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昕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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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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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变动较大原因:

 1、本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较上年末增加4,785.69万元,增加幅度为100.95%,系本期收到的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增加;

 2、应付职工薪酬较上年末减少4,843.60万元,减少幅度为44.44%,系本年度兑付了职工的部分绩效工资。

 二、合并利润表有关项目变动较大原因.

 1、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6,193.41万元,增幅为30.21%。主要是本年度公司在建项目能够按时完成施工进度,实现营业收入较多;

 2、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26,585.66万元,增幅为33.94%,是由于营业收入的增加导致营业成本同步增加;

 3、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243.27万元,减少幅度为297.67%,主要是由于本年度银行存款利息增加;

 4、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226.03万元,减少幅度为67.85%,主要原因为公司收回部分往年拖欠工程款,按会计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少;

 5、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28.24万元,减少幅度为57.11%,主要原因为公司本年度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收取的分包单位违约金较上年同期减少;

 6、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3.90万元,减少幅度为90.65%,主要原因为公司本年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发包方违约金等减少所致;

 7、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76万元,增幅为32.39%,系利润总额的增加导致所得税费用同步增加;

 8、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944.76万元,增幅为31.74%,主要原因为本期主营业务利润率提高所致。

 三、合并现金流量有关项目变动较大原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6,752.73万元,增加幅度为3353.06%,是由于本期收回的工程进度款增加。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0,308.15万元,增加幅度为79.93%,是由于本年度没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金融工具投资;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92.49万元,减少幅度为2503.92%,是由于本年度支付融资费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完成,详情请查阅公司2014年4月23日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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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恺颙

 2014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600248 股票简称: 延长化建 公告编号2014-011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25日上午在陕西杨凌农业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公司611会议室召开。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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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恺颙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

 上述议案中,议案7,关联股东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264012000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迪、赵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延长化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刊登在2014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董事刘赐宏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高建成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到会的董事及其授权代表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其中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该项决议的董事占出席会议董事的10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其中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该项决议的董事占出席会议董事的10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该项决议的董事占出席会议董事的100%。

 具体修改内容为:

 (1)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598.92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368.92万元。

 (2)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598.9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42598.92万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368.9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47368.92万股。

 由于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议案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48 股票简称:延长化建 公告编号:2014-013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2号《关于核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6.90元/股的价格,向4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47,700,000股,共募集资金总额329,13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资料费等发行费用13,796,618.57元,共募集资金净额315,333,381.43元。本次发行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希会验字(2014)0033号《验资报告》验证。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14年4月25日,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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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化建”)于2014 年4月25 日与专户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以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化建”)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如下:

 (一)延长化建、专户银行、申银万国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延长化建已在建设银行杨凌支行及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建设银行杨凌支行账号为61001636308052507238,截至2014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255,333,381.43元,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账号为11450000000849854,截至2014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60,000,000.00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工程设备购置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延长化建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银万国作为延长化建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延长化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银万国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延长化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延长化建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申银万国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延长化建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专户银行每半年度对延长化建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延长化建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兴邦、代永波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延长化建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延长化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延长化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延长化建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银万国。

 6、延长化建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延长化建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延长化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延长化建可以主动或在申银万国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银万国发现延长化建、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延长化建、专户银行、申银万国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延长化建、专户银行、申银万国、陕西化建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陕西化建作为延长化建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已在建设银行杨凌支行及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建设银行杨凌支行账号为61001636308052507391,截至2014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0元,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账号为11450000000864816,截至2014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0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工程设备购置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延长化建、专户银行、陕西化建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银万国作为延长化建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延长化建及陕西化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银万国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延长化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延长化建及陕西化建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申银万国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延长化建、专户银行和陕西化建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每半年度对延长化建及陕西化建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陕西化建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兴邦、代永波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陕西化建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陕西化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陕西化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延长化建及陕西化建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银万国。

 6、陕西化建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陕西化建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延长化建及陕西化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陕西化建可以主动或在申银万国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银万国发现延长化建、专户银行、陕西化建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延长化建、专户银行、申银万国、陕西化建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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