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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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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6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0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15:00至2014年4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会议室(三层百合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璟瑜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2人,代表股份43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2.75%。

 2、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8人,代表股份10,013,259股,占公司总股本1.66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李璟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6,51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6,51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6,51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6,51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关于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6,51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六)、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七)、关于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6,51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4年3月2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经办律师:黄国宝、郑阳超

 3、结论性意见: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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