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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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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孙友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世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严俐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货币资金:本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比年初减少47.76%,主要是报告期增加短期理财投资及支付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投资款所致。

 2、交易性金融资产:本报告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比年初增加96.64%,主要是报告期增加短期理财投资所致。

 3、应收票据:本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比年初减少42.29%,主要是报告期部分承兑汇票到期托收所致。

 4、其他应收款:本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增加55.50%,主要是报告期驻外办事处借周转金所致。

 5、长期股权投资:本报告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比年初增加122.43%,主要是报告期取得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0%的股权所致。

 6、在建工程:本报告期末,在建工程比年初增加76.44%,主要是报告期子公司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支出增加所致。

 7、应付票据:本报告期末,应付票据比年初增加148.38%,主要是报告期子公司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开具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未到期兑付所致。

 8、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本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比年初增加,主要是报告期长期借款重分类所致。

 9、长期借款:本报告期末,长期借款比年初减少30.99%,主要是报告期长期借款重分类所致。

 10、营业收入:本报告期,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35.80%,主要是新增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年同期不含该子公司数据所致。

 11、管理费用:本报告期,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81.74%,主要是新增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年同期不含该子公司数据所致。

 12、财务费用:本报告期,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195.54%,主要是新增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年同期不含该子公司数据;另外本期银行借款大于上年同期导致利息支出增加。

 1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本报告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是报告期证券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14、营业外收入:本报告期,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45.68%,主要是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15、营业外支出:本报告期,营业外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损失增加所致。

 16、利润总额:本报告期,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是报告期实现的短期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17、所得税费用:本报告期,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是报告期子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少所致。

 1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是新增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年同期不含该子公司数据所致。

 1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是报告期增加短期理财投资及支付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投资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2014年1月6日,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友元先生与其子李健先生签署《股权赠与协议》,将其持有的京山轻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机控股”,其通过全资子公司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5.79%的股权)63.10%的股权无偿赠与给李健先生。本次股权赠与完成后,李健先生将持有轻机控股63.10%股权,成为轻机控股的控股股东和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4年1月7日,孙友元先生公告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健先生公告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书》,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4年1月27日,公司收到京山轻机控股有限公司转来的《公司变更通知书》和营业执照,轻机控股于2014年1月26日在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孙友元先生持有轻机控股63.10%的股权已过户给李健先生,轻机控股经营范围等其他事项未有变化。

 本次股权赠与完成后,本公司第一大间接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轻机控股。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由孙友元先生变更为李健先生。

 2、我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召开了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他方共同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京山轻机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2)和《关于与他方共同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

 我公司与人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合作方于2014年1月14日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相关材料,2014年1月20日收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3、经我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耀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青山支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授信仅用于武汉耀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青山支行的信用贷款,担保期限为一年。

 2014年3月11日,武汉耀华收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青山支行发来的全套办理完毕的材料,其中有武汉耀华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青山支行签订的《授信协议》、本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武汉金正宏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青山支行向武汉耀华提供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本公司和武汉金正宏大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为武汉耀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青山支行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保证的综合授信为自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武汉耀华在人民币2,000万元最高授信额度内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青山支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本次担保除本公司(持股55%)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外,武汉耀华的第二大股东武汉金正宏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1%)也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青山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不适用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不适用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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