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盐化 公告编号:2014-015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2014年4月23日上午9∶30时。
2、会议地点:昆明市春城路27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庆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954,8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7,954,887股;同意87,95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3年工作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7,954,887股;同意87,95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3年工作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7,954,887股;同意87,95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7,954,887股;同意87,95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7,954,887股;同意87,95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7,954,887股;同意87,95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525,523股;同意12,525,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云南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7,954,887股;同意87,95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7,954,887股;同意87,95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朱庆芬女士、陈铁水先生分别作了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李君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公司独立董事陈铁水先生宣读了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14年3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王青燕、杨曦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见2014年4月2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盐化 公告编号:2014-016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在2014年4月21日、22日、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1、经核实,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核实,近期公共传媒未有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3、2014年1月2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3)。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电石生产装置尚未恢复生产。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21日发布第10号令,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中国盐业协会《关于如何理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的说明》(中盐协[2014]08号):2006年盐业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发改委,为贯彻食盐专营办法,下发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2008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家发改委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食盐生产许可证及食盐准运证的审批和发放已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地方盐业主管部门负责,且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已据此将《食盐专营办法》中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且已经在《食盐专营办法》中予以体现,因此,《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有保留的必要,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该办法。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继续有效,食盐专营政策目前没有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在未来三个月内不进行关于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
2、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公司预计2014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幅度在50%以内,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规定,公司未对2014年第一季度业绩进行预告,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未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计划于2014 年4 月26 日披露本公司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未向外界提供本公司2014 年第一季度业绩信息。
4、《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