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2014年4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下午15:00至2014年4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南芦公路888号上海临港大酒店2号楼三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晓东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66,47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66,39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78,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3,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61,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宣读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对201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汇报。
六、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海涛律师、唐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