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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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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4-0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14年4月11日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14年4月23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到董事16人(包括独立董事7人),董事长孙建一,董事胡跃飞、陈伟、赵继臣、姚波、叶素兰、蔡方方、李敬和、卢迈、刘南园、马林、储一昀、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共15人到现场或通过电话方式参加了会议。董事邵平因事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胡跃飞行使表决权。

新任董事陈心颖的董事任职资格尚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长邱伟,监事车国宝、周建国、骆向东、王聪、王岚、曹立新到现场或通过电话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建一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孙建一先生、姚波先生、叶素兰女士、蔡方方女士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卢迈、刘南园、马林、储一昀、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对本议案出具了认可函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4年5月22日召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将以下议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审议: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预算报告》;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并向该次股东大会报告: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股东大会的其他具体事项请见《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议案同意票1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4-0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平安银行第八届监事会于2014年4月23日在总行大楼32楼西式会议厅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由邱伟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7名,实到监事邱伟、车国宝、周建国、骆向东、王聪、王岚、曹立新监事共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以上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本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审核意见的报告》。

以上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以上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以上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以上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我行贷后管理进行专项检查的议案。

以上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4-0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2日上午10:00。

(五)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本公司六楼多功能会议厅。

(六)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5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和报告事项

(一)审议议案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预算报告》;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

(二)报告文件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上述议案和报告的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和2014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有关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

1、凡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提请各股东注意,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股东代理人现场参会时未能完整提供上述文件供本公司核验的,本公司将有权拒绝承认其参会或表决资格。

(二)登记时间:2014年5月22日上午8:30-9:45;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本公司大会登记处。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轶琳、王洋

联系电话:0755-82080387

(二)会议费用

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议案表决权,如没有作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序号议 案 名 称同意反对弃权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预算报告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注:1、本表决票只能用“√”填写,其他符号、数字无效;

2、每项议案只能有一个表决意见,即只能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任一栏打“√”;

3、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4-0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或“平安银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除本行以外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平安集团”)存在日常关联交易。

1、由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是本行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中国平安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本行关联方。此外,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中国平安除本行以外的控股子公司亦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因此,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日常交易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日常关联交易。

2、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孙建一先生、姚波先生、叶素兰女士、蔡方方女士回避表决。此项议案尚须获得本行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此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1、中国平安

关联法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916,142,092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17、18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成立日期:1988年3月21日

主营业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360,312百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82,709百万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8,154百万元。该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2、中国平安控股子公司

包括: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平安银行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2014年至2016年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本行与平安集团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本行的日常银行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根据业务性质、交易金额及期限、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适用行业惯例,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根据本行目前与平安集团的业务合作及未来业务增长趋势等情况,本行2014年至2016年与平安集团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如下:

1、2014年至2016年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不超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即本行对平安集团中的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本行对平安集团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本行对包括平安集团在内的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2、2014年至2016年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综合金融业务项下保函等间接额度关联交易上限

间接额度是指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非直接发生,但可能存在间接关系的业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综合金融业务项下保函。其中,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投保平安集团的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本行作为被保险人,负责贷款的运营,并以该保险为保障,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分为:信用险项下国内保理业务及保付贷业务。信用险项下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卖方企业在投保信用保险的前提下,本行受让其因向另一同在国内的买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保付贷业务是指我行在预付类业务中引入保险公司的国内贸易贷款短期信用险,在此基础上,我行为满足交易链条上买方向卖方预付资金的需求向买方提供授信支持。我行作为国内贸易贷款短期信用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授信资金发生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对我行进行赔付;综合金融业务项下保函是指平安集团募集资金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借款给客户投资于某项目的开发,本行为该借款出具融资性保函,保函受益人为平安集团。

根据本行未来三年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及与平安集团之间综合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40亿元、190亿元、240亿元;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60亿元、60亿元;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综合金融业务项下保函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650亿元、900亿元。

3、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是指本行将本行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或类似资产,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转让给平安集团,收取公允对价的行为。

根据本行未来三年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及与平安集团之间综合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关联交易额度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

4、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服务管理费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服务管理费是指平安集团以委托人交付资金,受让本行资产或资产收益权,受让后平安集团委托本行对受让资产进行管理,并向本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资产管理服务费的行为。

根据本行未来三年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及与平安集团之间综合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服务管理费关联交易额度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10亿元、10亿元。

5、2014年至2016年协议存款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协议存款现状及本行未来三年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及资金日常流动性安排的需要,本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向平安集团引入协议存款所发生的利息年度支出最大值为人民币30亿元。

6、2014年至2016年投资理财产品类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未来三年投资理财产品类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的需要,本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50亿元、50亿元。

7、2014年至2016年同业资产及负债类业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未来三年同业资产及负债类业务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的需要,本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同业资产及负债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债券交易、票据业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79.5亿元、79.5亿元、79.5亿元。

8、2014年至2016年结构性业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未来三年结构性业务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的需要,本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结构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理财产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6亿元、6亿元。

9、2014年至2016年金融衍生品业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未来三年金融衍生品业务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的需要,本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远掉期、期货、期权及贵金属业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33亿元、33亿元。

10、2014年至2016年非标债权资产类业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未来三年非标债权资产类业务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的需要,我行作为业务投资顾问,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非标债权资产类业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费收入/支出、业绩报酬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10亿元、10亿元。

(二)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2013年实际发生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2013年平安集团在本行已获得审批的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为37.70亿元,授信余额为0.06亿元。

2013年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发生的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30.29亿元、信用险下授信11.50亿元、融资性保函15亿元。

2013年引入平安集团协议存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13.39亿元。

2013年向平安集团投资理财产品(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发生的利息收入0.19亿元。

2013年与平安集团同业存放、同业拆出和其他同业产品所发生的利息收入1.03亿元。

2013年与平安集团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发生的利息支出0.41亿元。

四、定价原则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平安银行的日常银行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根据业务性质、交易金额及期限、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适用行业惯例,在对具体业务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审查的基础上,按照合规、公平原则协商订立,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平安银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内外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开展品种多样的持续性日常业务合作。其中,中国平安(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一家集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集团,与多家商业银行开展各类业务合作。因此,在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批及披露程序的前提下,本行董事会认为,上述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安排符合平安银行利益,也有利于提高平安银行上述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执行效率。上述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未损害平安银行股东利益,对平安银行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平安银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六、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如下:

同意2014年至2016年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根据业务性质、交易金额及期限、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适用行业惯例,在对具体业务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审查的基础上,按照合规、公平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易条款,在额度上限内,开展以下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1、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不超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即本行对平安集团中的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本行对平安集团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本行对包括平安集团在内的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2、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40亿元、190亿元、240亿元;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60亿元、60亿元;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综合金融业务项下保函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650亿元、900亿元。

3、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关联交易额度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

4、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服务管理费关联交易额度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10亿元、10亿元。

5、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向平安集团引入协议存款所发生的利息年度支出最大值为人民币30亿元。

6、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50亿元、50亿元。

7、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同业资产及负债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债券交易、票据业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79.5亿元、79.5亿元、79.5亿元。

8、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结构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理财产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6亿元、6亿元。

9、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远掉期、期货、期权及贵金属业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33亿元、33亿元。

10、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非标债权资产类业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费收入/支出、业绩报酬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10亿元、10亿元。

同意在上述额度上限内,根据以上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交易原则,授权平安银行管理层按照平安银行日常业务审批权限审批及执行以上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平安银行管理层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年度执行情况。上述额度限额需要调整的,按监管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授权本行管理层就与本议案相关的所有公告及信息披露文件分别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相应修改公告及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并授权本行董事会秘书予以发布。

本项议案须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孙建一先生、姚波先生、叶素兰女士、蔡方方女士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现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集团2014年至2016年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上限及相关交易原则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于本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易条款,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上限合理,有助于平安银行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长远发展,符合平安银行及平安银行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平安银行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平安银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八、备查文件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认可函;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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