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网站日前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对湖北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总量设定是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基础性工作。办法指出,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李香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