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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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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14-02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05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5,818,300 股,每股价格人民币 4.4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1,600,52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9,339,661.7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2,260,858.24 元。2014年 3 月 21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XYZH/2013A9079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 2014 年4 月17日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在丹东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用于存放本次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丹东分行营业部

 账 号:298664431334

 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8664431334,截止 2014 年4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19,29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轻型车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世平、周依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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