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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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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4-025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下午13: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杨绍线与尹大线交汇处(福全大转盘西北侧)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兔良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1,952,95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7.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了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1,952,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1,952,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1,952,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91,559,865.55元,加上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567,190,653.74元,扣除根据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3年内公司已分配利润24,000,000.00元以及提取2013年度法定盈余公积金9,155,986.56元后,2013年末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25,594,532.73元。

 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经营状况以及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以公司2013 年12 月31 日的总股本240,000,000 股为基数,以上述可供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4,000,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601,594,532.73 元滚存至下一年度。2013年度,公司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161,942,9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反对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1,952,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1,952,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736,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1,952,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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