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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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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4-016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18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成都华联东环酒店8楼华睿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

 董事长李占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108,294,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8,29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8,29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8,29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13年末,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311,404.03元。公司拟以总股本279,940,202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累计分配现金红利19,595,814.1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715,589.89元结转下期。

 同意:108,29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同意:108,29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查验证机构,聘请期限为壹年,年度审计费用为50万元,与本公司年报审计相关的差旅费用据实报销。

 同意:108,29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 浒 律师 胡竞元 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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