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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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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国企股权贱卖需市场化定价
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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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顾鑫

 

 当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式,但市场对国企股权遭贱卖的担忧挥之不去,由于这种担忧是基于过去国企改革过程中曾出现的血淋淋的教训,因而当前国企改革必须完善体制机制,防患于未然,以免改革效果打折扣。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企改革、盘活存量经济的必由之路,不能因可能会出现风险就不改革,而是应着力化解风险、推进改革,关键是解决好国企股权定价问题。为此,应完善国企股权资产评估,保证客观、中立;应完善国企股权转让程序,真正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应实现阳光化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深化国企改革主要应解决两大问题:一是预算软约束,由于国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并非真正独立的法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投资行为不慎和当前严重产能过剩状况出现;二是在层层委托代理后,所有者的出资人意识层层削弱,缺乏对管理层有效约束。发展混合所有制可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引入外部股东,既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可引进更加市场化的经营理念,提升资本运营效率。从国外经验看,这是让国企走出经营困局的必由之路。

 然而,发展混合所有制不是简单地把国有股权一卖了之和国企私有化,更不能让以往国企改革中出现过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重演。为避免权势者贱卖国有资产、以改革名义自肥,转让国企股权应解决好定价问题,即不让接盘者吃亏、也不让国企股权成为“唐僧肉”。

 首先,应完善国企股权资产评估,评估机构行为应不受外界干扰,真正做到客观、中立。可先审计后评估,审计与评估相互验证、相互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良好信用,由国资监管部门随机指定。对评估结果,监管部门应严把审核关,聘请匿名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再次进行评审。这要求国资监管部门真正实现由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变,真正代表国家履行好出资人职责。

 其次,应完善国企股权转让程序,真正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和完善以竞价为基本原则的交易形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对受让方不能因人设条件,应有两家以上的买者参与竞价。交易应由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不能对参与竞价者设置人为障碍。能影响转让方案的制定者及其关联方应进行回避,不能参与交易。

 最后,应实现阳光化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企股权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所中进行,做好信息披露,杜绝暗箱操作,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披露应保证及时性、持续性和完整性,尤其是资产评估方案和受让方情况。在转让初步敲定后,应向社会公示。若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或在此过程中接到举报材料,应及时中止交易,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应终止交易。

 当然,防止国企股权贱卖的同时要防止高估国企股权价值,让接盘者利益受损,比如转让方可能会隐瞒负债,也应提前准备好事后纠错机制。混合所有制的核心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是片面的民企向国资的渗透,更不是让民企来拯救国企。有一部分国企其实很有市场竞争力,不妨主动出击,发力并购民企,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资产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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