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18日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流花路 120 号东方宾馆 2号楼八楼东方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钿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7,844,41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9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7,844,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7,844,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7,844,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7,844,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844,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7,844,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844,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及2014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项一: 2013年度与广东省广博报堂广告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钿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8,536,6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表决 9,307,794股。
议项二:2013年与广东省广代思博报堂广告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钿隆、何滨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43,111,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表决14,733,304股。
议项三:2013年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1,961,0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表决75,883,374股。
议项四:2014年预计将与广东省广博报堂广告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钿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8,536,6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表决9,307,794股。
议项五:2014年预计将与广东省广代思博报堂广告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钿隆、何滨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3,111,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表决 14,733,304股。
议项六:2014年预计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1,961,0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表决 75,883,374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844,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844,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丁俊杰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代表进行了述职。《公司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 2014年 3 月 2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见证意见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苏伟俊律师、张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