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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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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福A 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双福A和双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十、过渡期内双福A 份额和双福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过渡期内,双福A 份额不再获取约定收益,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

T 日双福A 份额净值=T日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双福A 份额资产净值/T-1日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双福A 份额数

T 日双福B 份额净值=T日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 日双福B 份额资产净值/T-1日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双福B 份额数

双福A 份额、双福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双福A和双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一、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T日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2014年2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9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以“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双福A自每个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设一个开放期,双福B在任一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不上市交易。

运作周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具体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本基金将转换为“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满足条件时,本基金将进入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将进入下一运作周期。本基金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双福B 份额的开放期和双福A 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提前公告。

五、募集方式:

双福A和双福B分别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双福A或双福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双福A和双福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双福A、双福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级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级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九、基金的初始面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

1. 本基金的双福A与双福B的初始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 认购费

双福A不收取认购费用,即认购费率为0。

双福B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双福B的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 <100万元0.6%
100万元≤M <200万元0.4%
200万元≤M <500万元0.2%
M≥500万元1000元/笔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双福A、双福B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100,000元本基金双福B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3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6.30)/1.00=99,409.88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元双福B,需缴纳认购费596.42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30元,最后该投资人实得双福B份额为99,409.88份。

假如该投资者认购的是双福A,则无需缴纳认购费:

认购净金额=100,000.00元

认购费用=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6.30)/1.00=100,006.3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双福A,无需缴纳认购费,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30元,则可得到双福A份额为100,006.30份。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认购的方式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若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寄送认购确认单,投资者应当到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认购的确认情况,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3.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 双福A的认购限制: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

6. 双福B的认购限制: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7、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8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级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级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节 基金份额折算

一、双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期内,自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双福A。

3、折算基准日

双福A的折算基准日为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双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福A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福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福A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福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福A的份额数×双福A的折算比例

双福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福A基金份额净值和双福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双福B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每一运作周期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双福B。

3、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期到期日,即运作周期起始日次2个公历年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双福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福B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福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福B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福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双福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福B的份额数×双福B 的折算比例

双福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福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双福B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每一运作周期内双福A、双福B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双福A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双福A自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双福B在任一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的“双福A的开放日”的相关内容。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双福A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双福A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双福A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双福A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双福A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双福A 的每个赎回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福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每个运作周期双福A的前3次开放期内,双福A 份额的任一申购开放日提出的对于双福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双福A的有效申购进行确认后,双福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双福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双福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双福A 任一申购开放日的有效申购进行确认后,双福A 的份额余额大于双福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双福A 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双福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该日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且申购开放期结束。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双福A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双福B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某级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双福A的申购费率为0;

双福B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200万0.40%
200万≤M<500万0.20%
M ≥500万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双福A、双福B的赎回费率为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予以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双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设该投资者于开放日投资50,000元申购双福A,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则计算结果为:

净申购金额=50,000元

申购费用=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于开放日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双福A,无需缴纳申购费,可得到50,000.00份双福A级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双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0.00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开放日申请赎回10000份双福A级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计算结果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10,000.00元

赎回费用=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元

即:投资者于开放日赎回双福A级基金份额10,000份,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0.0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每一运作周期内双福A前3个开放期,在双福A的开放日,双福A的净赎回申请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或每一运作周期内双福A的第4个开放期,在双福A的开放日,双福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或过渡期内,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双福B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双福A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双福A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双福A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转换后的销售网点与基金转换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在转换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转换日后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某级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200万0.50%
200万≤M<500万0.30%
M≥500万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结构见下表:

持有期费率
30天以下0.75%
30天(含)以上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于开放日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计算结果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128=43,974.44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396.83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可得到43,974.4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小于3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75%=84.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84=11,116.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持有期小于30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16.00元。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3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持有期大于30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过渡期内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过渡期内的申购和赎回业务规则,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积极把握信用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在每个双福A的赎回开放日前20个工作日和后20个工作日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双福A赎回开放日(含该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和过渡期内以及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此约束下,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在流动性风险控制,本基金会将重点放在一级市场,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严格防范流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6、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8、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为个股精选策略,通过价值分析及成长性分析,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长能力,同时价值又没有被高估的股票主动投资。价值分析主要侧重公司的品质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对于成长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内涵式增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时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

四、投资决策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但在每个双福A的赎回开放日前20个工作日和后20个工作日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双福A赎回开放日(含该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和过渡期内以及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双福 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双福B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一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福A和双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每一运作周期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计算双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双福A和双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还将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每一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每一运作周期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双福A份额净值;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双福A和双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上计算结果均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每一运作周期及过渡期内,本基金(包括双福A和双福B)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双福A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双福A的销售服务费

双福A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5%,双福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双福A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双福A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年销售服务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双福A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节 运作周期到期

一、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任一运作周期内,若该运作周期到期日前第30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在该运作周期届满后将转换为“海富通双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本基金将进入下一运作周期之前的过渡期。

运作周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下一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二、过渡期

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一工作日起(含),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1、过渡期内双福A 份额、双福B 份额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结束时双福A 份额、双福B 份额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两级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强制赎回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2、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一工作日起(含),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双福B 份额的开放期和双福A 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其中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双福A 份额和双福B 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双福B份额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双福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双福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的双福B 份额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双福A 份额的申购。如果在双福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双福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7/3 倍的双福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双福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双福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双福A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 倍的双福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双福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双福A 份额和双福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对全部双福A 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通过强制赎回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自然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双福A 份额的赎回(双福A 份额的赎回只能在赎回开放日进行)。

3、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双福A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双福B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双福A的申购费率为0。

双福B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200万0.40%
200万≤M<500万0.20%
M ≥500万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双福B的赎回费率为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予以公告。

5、过渡期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双福B 份额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必须在双福A 份额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双福B 份额的开放期内,对于双福B 份额申购及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申购及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双福A 份额申购期内,对于双福A 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以双福B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双福B 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的7/3 倍内对双福A 份额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在每一个开放日,如果对双福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福A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7/3 倍的双福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按双福A 份额和双福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双福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福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的双福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在双福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双福A 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 倍的双福B 份额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双福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双福A 份额和双福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对全部双福A 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通过强制赎回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下转A2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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