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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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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五)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六)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需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

2、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未来三年(2014年-201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2014年至2016年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满足下列条件: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募投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

4、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制订。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采取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调整或变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需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应详细论证;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三、公司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未进行利润分配。

2、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11,723,80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45 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现金红利为45,527,571.05 元。

3、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总股本1,011,723,8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2 元(含税),分红总额为人民币194,250,969.79元,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二)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合计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4,552.7619,425.1023,977.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3,864.0445,175.9464,733.37163,773.36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10.08%30.01%14.64%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年均净利润的比例43.92%

(三)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补充流动资金,以支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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