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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2日,日本Kaneka公司(Kaneka Corporation)向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内的数家公司的辅酶Q10系列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注册的7,910,340号专利(“340专利”)一项或多项权利,并于2011年6月17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337调查申请。Kaneka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被告企业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或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
2011年8月3日,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以下简称“地方法院”)作出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期间中止审理的命令:各方之间的在该地区法院诉讼程序暂停,等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第337-TA-790号调查作出最终裁决。
2012年11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了委员会决定。根据委员会决定,公司不侵犯340号专利所称的权利要求,公司没有违反337条款。2012 年12 月7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判决书。Kaneka 没有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进行上诉。
2013 年2 月7 日,在第337-TA-790号调查案结束后,地方法院取消中止审理,继续地方法院案的审理。
在公司向地方法院提起了要求法院就公司工艺没有侵犯Kaneka的340号专利做出简易判决的动议(以下简称“简易判决动议”)后,法院就此简易判决动议进行了听证会。2013年12月6日,Kaneka地方法院案主审法官就公司发布命令,判决公司没有侵犯Kaneka的340号专利。
公司已于招股意向书、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2012年10月8日、2012年12月4日、2013年2月8日和2013年12月14日的公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2014年4月1日公司接到美国代理律师事务所的通报,现将该涉诉事项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美国西部时间3月27日,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官Mariana R. Pfaelzer正式发布了地方法院案件的判决书。据此判决书:
1、Kaneka的起诉书中的所有指控均被永久驳回;
2、公司关于340专利无效及无法实施的反诉因无实际意义而不予审理;
3、法庭做出对公司有利,而对Kaneka不利的判决;
4、Kaneka将无法在此案中从公司获得任何补偿;
5、公司有权根据地方法规第54-1 至54-9 款要求Kaneka 偿付相关费用。
经公司向美国代理律师事务所咨询,上述第5条中的相关费用主要为法庭书记费等。该费用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至此,地方法院的诉讼案审理结束。Kaneka公司已就地方法院的判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辅酶Q10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