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 1 月 8 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01),其中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 )诉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缘”)、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上海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事项。2014年 3 月 31 日,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海民初字第 06317 号】(以下简称“调解书”),现将调解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被告上海福缘于2014年4月15日前向原告东方贸易支付货款28424982.99元及利息损失(以28424982.99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二)被告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对被告上海福缘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0252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福缘、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负担,于2014年4月15日前直接给付给东方贸易。
二、上述诉讼和解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2013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因上述诉讼和解最终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海民初字第 06317 号】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