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3月29日公告,对公司26日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公司2011年探矿权转让事项的说明公告做补充说明。补充说明称,此次探矿权证的转让是为了满足开发主体统一的要求而进行,并在转让的同时以“合作协议”方式明确了江仓能源公司对江仓三、四号井田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和收益权;同时,由该公司继续进行采矿证申办相关工作,并承担矿业权价款等相关费用,表明与矿业权紧密关联的权利、义务并未转移。
从近三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看,上述“合作协议”得到了严格履行,江仓能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获得江仓三、四号井田的实际经济利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以及“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合同性权利的相关规定,江仓能源公司在探矿权证转让后未终止确认该部分无形资产,同时对相关的经营收入及利润予以确认。
目前,木里矿区的整合尚未结束。公司正积极向青海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木里煤业集团进行协调,请求尽快完善江仓能源公司的合规经营手续。(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