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生制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天津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14年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现将截至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发行上市时,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医药集团”或“医药集团”)为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对于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药业”)拥有的复方利血平等16个药品的药品注册证、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研有限”)拥有的吲达帕胺片等5个药品的药品注册证(明细见公司招股说明书),天津医药集团保证该两公司在力生制药上市后的三至六个月内将上述药品注册证转让至力生制药。”
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4月23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承诺履行情况:医药集团上市承诺所涉及的19个药品注册证号已经注销完毕。截至目前,药研有限将其拥有的坎地沙坦酯片的药品注册证(两个注册文号)转让给天津市新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冠制药”)的事项尚未履行完毕。2010年9月27日,新冠制药和药研有限签署了坎地沙坦酯原料药及制剂的购买协议,并已支付了部分款项,坎地沙坦酯原料药及制剂的归属权已属于新冠制药。在办理药品文号转移过程中,坎地沙坦酯批量生产时如沿用药研有限为规避原研药的专利而设计的工艺会使产品质量不稳定,影响收率,使成本大幅上升,影响产品的销售。因此,考虑药研有限和天津药物研究院在药品研发技术上的优势,根据协议,药研有限在改进产品工艺提升产品质量、收率,降低生产成本后再办理药品文号的转移。具体公告详见2010年11月3日、2011年1月5日、2011年8月2日和2012年12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
截至目前,原料药已基本完成中试放大工艺验证及其质量研究工作;制剂已经完成小试工艺和质量研究;药研有限已经采购辅料、包材,进行相关检验,准备生产放大工作。由于药研有限在2013年进行整体搬迁和新版GMP认证,影响了生产放大实验,致使原计划中生产放大及稳定测试等工作进度有所推迟,现计划在2014年10月前完成原料药和制剂的中试放大验证工作。
医药集团将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时间表完成工作,加快药品注册文号转移进度并及时公告工作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