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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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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1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28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滨海水业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逸荣董事长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51,9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5%。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2、表决结果:

 《关于提名郭家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51,9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李大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2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渤海水业”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3月23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11:00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应参会董事9人,实参会8人,吕林祥先生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委托徐宝平先生代为表决。公司高管和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并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一)战略委员会

 推举刘逸荣女士、刘瑞深先生、唐延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刘逸荣女士为主任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

 推举郭家利先生、蔡淑芬女士、吕霞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郭家利先生为主任委员。

 (三)提名委员会

 推举刘逸荣女士、唐延芹先生、郭家利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唐延芹先生为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推举刘瑞深先生、吕霞女士、郭家利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吕霞女士为主任委员。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任期三年,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关于聘任王新玲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研究,聘任王新玲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王新玲,女,汉族,1981年6月生,本科,中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天津市水利基建管理处财务科副科长,审计科副科长;现任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总经济师。与公司的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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