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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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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玩股权转让
或触及监管“红线”
□本报记者 梅俊彦

 □本报记者 梅俊彦

 

 3月10日,网贷平台“一起好”在其官网上公布招股计划,不过本周在“一起好”官网已经找不到有关招股的任何信息。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观察,今年以来已有数家网贷平台在官网上公布股权出让计划。网贷平台“爱贷网”官网上的“股权出让邀约”表示,拟以每股3元整出让250万股,计划募集资金规模达75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爱贷网承诺,购买爱贷网股权的投资者享有年化保底20%的收益,一年以后,爱贷网将给投资者支付150万元分红。

 爱贷网此举既像股权融资类互联网众筹,又像发行债券,但是并没有众筹平台规避法律风险的机制,也不符合发债的相关规定。法律界人士指出,爱贷网的“股权出让邀约”可能会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者需警惕其中的风险。

 保底收益20%

 2月27日,爱贷网在公告栏发布了一则《爱贷网股权出让邀约》(下文简称为《邀约》),文中表示,本次出让的股权为爱贷网股东朱新琴所持有股份中的250万股,占总股本的25%。

 爱贷网本次股权出让定价为每股3元,认购以两万股为一个单位,即认购一份需6万元,占总股本的0.2%,最高限购20万股,认购所需资金人民币60万元,占总股本的2%。

 值得注意的是,爱贷网承诺首年每股分红回报最低标准0.6元,年增长20%以上;经营利润分配不足、支付分红回报最低标准时,由大股东浙江华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补足余款。

 不过,根据《邀约》,购买了爱贷网股份的投资者虽然可能享受到收益,但并不是爱贷网的股东,第一年只能由朱新琴代持。

 爱贷网表示,经过爱贷网筛选的投资者,把资金汇往朱新琴的银行账户,认购股权第一年由股权出让人朱新琴和认购人签订股权出让协议和代持股协议后由公司法人朱新琴代持股份。期满一年时,持股比例超过爱贷网总股本1%以上的投资人可要求爱贷网公司统一向工商局登记入册。

 资料显示,目前爱贷网共有两名股东,分别是持有510万股的浙江华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持有490万股的朱新琴,占公司总股份分别为51%和49%。

 爱贷网本次出让股份的资金用途是:把出让后总价750万元中的250万元转为浙江爱贷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比例出资款,成为爱贷网公司实际货币资产,其余500万元转为朱新琴股权转让的私人资产或用于朱新琴股权回购资金。

 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目前至少有5家网贷平台尝试股权出让,最近的一次是“一起好”平台3月10日公布其股权申购计划。此次申购拟招募268万股,股价为7.5元/股;2万股起购,最高可申购20万股。不过记者在26日登陆其官网,未能查到相关信息。

 合法性存疑

 “这个股权出让邀约的问题很多。”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爱贷网的股权出让合法性存疑,建议投资者不要轻易参与认购。

 上述律师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从爱贷网股权出让邀约的一些表述方式就可以看到该平台相关人士法律知识的欠缺。

 爱贷网在出让邀约中表示:“本次出让的股权为公司法人朱新琴所持有股份中的250万股,占总股本的25%。”上述律师指出,“公司法人”的表述并不准确,“公司法人”要么是指该公司,要么是把“公司法定代表人”错写成了“公司法人”。无论如何,朱新琴不能称为“公司法人”。

 北京律师王咏东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爱贷网的股权出让邀约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讲,朱新琴的行为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因此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而从其描述来看,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其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均为私下转让,如果公开转让,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咏东说。

 王咏东指出,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人,在本例中,其公开转让的行为有可能超过50人。代持股的形式目前是可以存在的,但是其行为已经具有融资性质。根据我国金融监管规定,关于金融业务必须要有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第一条: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通知》指出,上述集资行为具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等。

 律师建议,为避免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制裁,导致权益受损,无论是股权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该咨询相关律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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