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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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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4-029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荣盛发展总股本以2013年10月31日的股本1,889,385,419股计算。

 2014年3月2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创投”)的通知,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创投自2013年11月5日开始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经完成。现就增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创投;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房地产行业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信心、对公司管理团队的高度认可、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真分析,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创投拟自2013年11月5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本公告所述增持行为不包括荣盛控股、公司股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按约回购前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份。

 三、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创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了增持。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控股股东荣盛控股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2013年11月6日,公司接到荣盛控股《关于增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荣盛控股自2013年11月5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以11.51元/股的均价买入公司股份1,130,010股,占当期公司总股本的0.06%。同时,荣盛控股承诺拟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已增持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3年11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截至2014年3月26日,荣盛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0,800,019股,均价10.10元/股,占当期公司总股本的0.57%。本次增持前,荣盛控股持有公司股份671,520,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54%;本次增持结束后,荣盛控股共持有公司730,800,028股(注:增持期间,荣盛控股按约购回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的约定式回购证券交易的全部48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68%。

 (二)一致行动人荣盛创投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2013年12月20日,公司接到荣盛创投《关于增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荣盛创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999,211股,均价9.921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3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同时,荣盛创投承诺拟于2014年11月4日前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作为荣盛控股的一致行动人,与控股股东荣盛控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已增持部分)。

 截至2013年3月26日,荣盛创投自2013年12月20日以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7,695,268股,占当期公司总股本的0.41%。本次增持前,荣盛创投并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增持结束后,荣盛创投共持有公司7,695,268股,占当期公司总股本的0.41%。

 综上所述,截至2013年3月26日,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创投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8,495,287股,占当期公司总股本的0.98%。根据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创投的《关于增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完成的通知》,本次增持计划完成。

 五、上述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在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定期限内,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创投、关联股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耿建明先生均严格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并未出现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同时在增持期间,荣盛控股及关联股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分别购回前期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约定式回购证券交易的全部公司股份。

 七、自本次增持计划结束之日起,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创投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即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9月26日)。

 八、增持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仍大于10%(公司总股本大于4亿股),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满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要求,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十、备查文件

 1. 荣盛控股及荣盛创投《关于增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完成的通知》;

 2.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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