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西藏中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矿业”)就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矿业”)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了本案,并于2013年12月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3)藏法民二初字第3号),对中凯矿业与华夏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披露了本次诉讼事项和相关判决情况。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因华夏矿业未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藏法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书履行义务,中凯矿业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4)藏法执字第03-02号),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被执行人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矿石。除掉矿石3%的水分,应查封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的矿石211880吨。
2、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为一年(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小额购销合同纠纷。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