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盾安精工”)作出股东会决议,因战略发展需要,原盾安精工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存续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精工”)与诸暨众合投资有限公司(为新设公司,以下简称“众合投资”)。分立前,原盾安精工注册资本为50,150.00万元;分立后,盾安精工注册资本为37,662.65万元,众合投资注册资本为12,487.35万元,两家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比例与原盾安精工一致,均为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5.10%,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24.90%。具体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存续分立的提示性公告》(2013-089号文)。
2014年2月11日,盾安精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众合投资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2014年3月24日,盾安精工与众合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原盾安精工实施存续分立,将其持有本公司36,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比例的42.68%)中的8,964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比例的10.63%)转让至众合投资。分立完成后,盾安精工持有公司27,03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比例的32.05%),众合投资持有公司8,964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比例的10.63%)。
本次控股股东分立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本次分立事宜对公司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