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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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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4-009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
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借款纠纷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与“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8日和2014年1月24日就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珈胜”)之间的合作纠纷情况以《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合作纠纷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3-046)和《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合作纠纷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进行了公告,现就公司与成都珈胜之间的合作纠纷中的借款纠纷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借款纠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6月2日,科伦药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成都珈胜为法院受理,请求成都珈胜返还科伦药业的借款4,400万元。经201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成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成都珈胜向科伦药业支付4,400万元。成都珈胜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案号为(2013)成民初字第162号)。科伦药业申请追加自然人B及成都珈胜的另一自然人股东作为该案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令成都珈胜应当返还科伦药业借款4,400万元,自然人B和成都珈胜的另一自然人股东在未出资的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成都珈胜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成都珈胜不服该重审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了成都珈胜的上诉(案号为“(2014)川民终字第1号),并于2014年1月22日开庭审理了该案。

 二、借款纠纷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4年3月25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44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1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

 2.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自然人B“在未出资的7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成都珈胜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成都珈胜的另一自然人股东“在未出资的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成都珈胜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同时判令: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一审案件受理费269602.74元,由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承担201802.74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7800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02.74元,由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承担201802.74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7800元。

 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涉及的两件诉讼,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13)成民初字第1677号案件和(2013)成民初字第509号案件,在分别于2013年11月6日及11月19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合并审理后,目前仍处于案件审理过程中。

 特别提示: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所有信息均由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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