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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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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营银行暂难冲击银行业结构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曾刚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曾刚

 

 本世纪初,银行业改革全面启动之际,发展民营银行就曾作为改革建议之一,在学界和实务界之间引起激烈的争论。银监会日前公布了第一批民营银行的试点方案,共有十家企业获准参与。各方翘首以待的民营银行改革,终于步入实施阶段。

 从公布的相关情况看,首批试点的民营银行在许多制度规定方面与现有银行有明显不同。具体而言,在股权结构方面,可能提高发起股东的持股比率,允许突破现有关于单一股东不得超过10%,关联企业不得超过20%的上限,这意味着发起企业对银行的控制权会明显上升;在风险承担机制方面,要求新设民营银行制定剩余风险的承担制度,以股东承诺和“生前遗嘱”的方式来防止因银行经营失败可能造成的风险外溢;此外,最重要差异是试点民营银行的有限业务模式,被分为小存小贷、大存小贷、公存公贷和特定区域贷款等四类。

 在上述规定下,新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前景究竟如何?其会给中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仍有许多值得探讨之处。首先,从外部环境看,近几年来,银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利率市场化也明显加速,新设银行机构的生存压力或许会相当严峻。截至2013年底,中国银行业法人机构数量接近4000家,在世界范围内仅低于美国。银行网点机构数量在20万个左右,从业人员则超过300万人,已经是全球之最。在这种情况下,过多设立新的银行,不仅难以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还可能危机整个行业的安全。在俄罗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营银行实践中,都曾因过度发展而导致银行业危机。

 其次,从政策层面的定位来看,新设的机构在起步阶段仍被限定为中小银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到,“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目前银监会的方案也基本体现这样的导向,以上提到的四种业务模式中,前两种(小存小贷或大存小贷)的贷款客户对象都是小微企业,而后两种模式,则是针对特定客户或特定区域的有限业务牌照。这些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试图引导新设民营银行进行拾遗补缺的差异化发展,以寻找适合自身特点的市场空间。当然,试点虽定位为中小银行,并不意味着其未来没有发展成为大银行的可能。少数经营良好、客户基础广泛的民营银行,完全有成为大银行的潜力,而政策上对此也保持着相当开放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有政策导向下,民营银行的发展或许会呈现出较强的多样性,这与银行业高度同质化的现状有所不同。具体到第一批试点的四种模式来看,后两种模式(即公存公贷和特定区域贷款)相对传统,相当于现有银行的简化,业务内容以及相关的管理及监管,都比较容易把握。而小存小贷和大存小贷这两种模式,由于定位为网络银行,其运行的平台以及业务操作流程与现有银行会有很大不同。在现有监管制度下,如何划定网络银行的业务范围及操作模式,会成为比较大的难题。如果严格按照既有的监管要求,对这些无网点的新机构显然有失公平。但如果降低监管要求,一方面可能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导致风险的过度积累;另一方面,对现有银行(特别是跨区经营受到严格限制的中小银行)或许也有失公平。近期引发高度关注的网络信用卡,实际上就是网络金融产品创新与传统风控原则相冲突的一个典型事例。而要建立一个网络银行,意味着这样的冲突将远不止于信用卡这一个业务,会涉及到银行的方方面面,这绝对是异常艰难的工作。如何平衡,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讨论。

 总体而言,由于银行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政策上的定位,民营银行的发展不会对现有银行业结构产生根本性冲击。其真正的意义,不在于机构数量有多少和规模会有多大,而在于通过制度创新(尤其是治理结构创新)和产品创新(特别是与细分市场相适应的差异化创新),为中国银行业新一轮的改革做出有益的探索。当然,试点的路径和模式虽已大致清晰,但到目前为止,各家银行具体的试点方案都还未最终公布。而且,其在实践中能否获得成功,是否会按监管层引导的方向发展,能否产生所预想的积极意义,也都还有待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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