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圳上【2009】20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1、《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长鲁楚平、监事刘自文和樊惠平签署和报备深交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的声明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未申报完整的近亲属信息;其近亲属存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且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熊杰明未能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的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深交所备案,同时未能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没有及时按深交所规定提交完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电子文件。
鲁楚平、刘自文、樊惠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第3.1.2条和3.1.3条的规定;熊杰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第3.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鲁楚平、熊杰明、刘自文、樊惠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公司整改措施
当深交所及公司发现以上存在的问题后,公司立即对有关违规事项进行了认真及时的整改,措施包括:
(1)督促公司董监高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经律师见证,及时补充提交电子文件;
(2)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指示,要求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工作人员认真反思过去工作存在的不足,董事会秘书应作出深刻检讨;要求董秘办所有工作人员认真自学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学习心得,同时检验公司及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的改进和完善;同时要求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每次会议增加一次内部培训,时间持续一年;
(3)要求董监高及其关联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关于严格规范买卖大洋电机股票行为的承诺书》,要求所有相关人员对买卖公司股票事宜的相关法规进行学习,严格遵照相关规范制度自我约束其行为,提高关联人的法律法规意识,认识到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严重性;
(4)公司利用办公信息系统建立了短信平台,在信息披露“窗口期”之前向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发布提示性通知,提示在敏感期严禁买卖本公司股票,宣贯有关法律法规精神,防范发生无知错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