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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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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粮生化 股票代码:000930 编号:2014-013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3月18日上午10:30;

 2、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6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北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0,13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岳国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00,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0股。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李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00,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王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00,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军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00,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答朝晖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00,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6、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德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00,1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7、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何鸣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00,1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8、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陈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00,1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9、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卓敏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00,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公司独立董事何鸣元先生、陈敦先生、卓敏女士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当选的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董事简历请见2014年3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五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吴文婷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00,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刘勇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00,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4年3月4日选举段巧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上述三位监事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监事简历请见2014年3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五届第十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2014年3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张林 律师、 尹现波 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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