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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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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56 股票简称:恒丰纸业 编号:2014-007
转债代码:110019 转债简称:恒丰转债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丰转债”2013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21日

 除 息 日:2014年3月24日

 兑 息 日:2014年3月28日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恒丰转债)(110019)至2014年3月22日止第二年期满,根据《恒丰纸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二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1、转债名称: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转债简称:恒丰转债;

 3、转债代码:110019;

 4、发行总额: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4.5亿元。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共计发行450万张;

 5、转债期限:2012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止;

 6、转债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第一年到第五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7%、第二年0.9%、第三年1.1%、第四年1.3%、第五年1.5%;

 7、债券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第一年到第五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7%、第二年0.9%、第三年1.1%、第四年1.3%、第五年1.5。

 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3年3月23至2014年3月22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9%,每手“恒丰转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9 元(含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利息额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 元派发利息为7.2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公司按利息额的1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 元派发利息为8.1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21日

 除 息 日:2014年3月24日

 兑 息 日:2014年3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453)6886668

 传真:(0453)6886667

 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

 邮编:157013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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