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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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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11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对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中有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进行了变更,由二十四个月变更为十二个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金宇集团一号会议室。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

(股)

同意比例(%)票数

(股)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1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0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0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0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04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0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0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解锁安排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07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08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09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10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及激励对象解锁程序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11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1.12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2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3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4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849353895.745680981.916998162.35
6关于变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5628943897.805680980.996998161.21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由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徐宪明因病未能出席,董事陈焕春、独立董事曹国琪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57,557,35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0.5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4,297,71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2.2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23,259,63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28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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