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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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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5 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公告编号:2014-14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双汇大厦二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17日上午10:00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隆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1人,代表股份1,402,201,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议案一:《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票1,402,201,95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2)议案二:《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402,201,95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3)议案三:《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383,978,524股,反对票18,223,435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4)议案四:《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3,858,197,094.19元,按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加上以前年度结余未分配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8,525,628,343.43元。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拟以2013年末公司总股本2,200,578,4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14.5元(含税)的比例实施利润分配,共分配利润3,190,838,749.60元,尚余5,334,789,593.83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同意票1,402,201,95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5)议案五:《关于改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决定改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预计2014年度的审计费用210万元人民币。

 同时,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同意票1,401,937,15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64,808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6)议案六:《关于2014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76,140,20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隆、王玉芬、乔海莉、何科、李向辉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7)议案七:《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1,402,201,95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8)议案八:《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董事曹俊生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须增补董事一名。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张太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其他成员相同。

 同意票1,399,115,644股,反对票3,086,315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9)议案九:《关于拟定公司201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同意票1,402,201,95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小满 靳明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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