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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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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4-00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4年3月10日(星期一)上午10点

 (2)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06,629,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表决结果:106,629,468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支付银行保证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106,629,468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孟良勤律师、汪广翠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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