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寿康:
因你对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你违法所得738,686元,并处以738,686元罚款。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77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决定书(联系人:赵迪,电话010—88061308,传真010—88060140),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