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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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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3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富恒利分级债券
基金主代码16450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1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国富恒利分级债券A国富恒利分级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64510150166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证监许可 [2013] 1327号
基金募集期间自2014年2月12日

至2014年3月4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014年3月10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7,149
份额级别国富恒利分级债券A国富恒利分级债券B合计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265,523,349.03113,795,483.15379,318,832.18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746,219.9010,947.26757,167.16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265,523,349.03113,795,483.15379,318,832.18
利息结转的份额746,219.9010,947.26757,167.16
合计266,269,568.93113,806,430.41380,075,999.34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0.000.00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0%0.00%0.0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0.0049,706.2949,706.29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0%0.04%0.01%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2014年3月10日

注:

1.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本次募集场外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利息)为378,268,832.18元,场内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利息)为1,050,000.00元。

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恒利A份额和恒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恒利A份额和恒利B份额已分别于2014年2月19日和2014年3月4日顺利结束募集。本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恒利B份额符合相关认购条件和要求的认购申请予以全部确认,即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结果为100%,对发售期内恒利A份额的认购申请采用“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予以部分确认, 恒利A份额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结果为26.04%。对于投资者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请金额将按相关规定退回,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4.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

5.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可以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认购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s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恒利B,封闭运作,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恒利A和恒利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恒利A与恒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4)恒利A的收益

恒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恒利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不超过20%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4.9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恒利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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