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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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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13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林美”)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源”)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的收益权进行了转让,并办理了股份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汇丰源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信托“)签署《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汇丰源向华能信托转让其持有的格林美75,3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股票收益权。

 (一)信托双方情况:受让方(乙方):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南路6号购物中心商务楼一号楼24层5、6、7号。出让方(甲方):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蚝业分园1栋综合楼306。

 (二)信托标的:汇丰源持有的格林美75,300,000股(占格林美总股本的9.99%)无限售流通股的股票收益权;标的股票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限内以下各项收益:(1)标的股票的卖出收入;(2)因标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等;(3)标的股票产生的其他收入。

 (三)信托期限:自转让之日起满12个月之前的第5个工作日,为股票收益权的优先购买日,汇丰源可优先购买转让的股票收益权。

 (四)信托目的:汇丰源自身资金需求。

 (五)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股票收益权转让给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追加股票并质押给乙方或支付保证金,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股票,不得在标的股票上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其他第三方权利。甲方履行完毕其在本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以及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项下的义务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解除标的股票的质押和对甲方的有关证券和资金账户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二、汇丰源与华能信托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并将其持有的格林美753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占格林美总股本的9.99%)质押给华能信托,作为《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的质押担保。双方已于2014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股份质押期限自出质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三、本次信托行为仅限于汇丰源持有格林美股票收益权的转移,不会影响汇丰源相关决策权及表决权的转移。

 四、本次信托设置了警戒线和止损线,若发生合同约定情形,汇丰源需追加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追加质押标的股票,如汇丰源未能履行约定,汇丰源质押股票可能会有被进行相应处置的风险。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截止本公告日,汇丰源持有公司143,993,4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1%,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87,3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0.63%,占公司总股本的11.59%。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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