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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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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4-011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880万元分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矿业”)的2013年度分红88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恒鑫矿业的分红决议

 恒鑫矿业于2013年12月11日召开股东会,就其分红事项达成决议,将其可供分配利润中的880万元人民币作为现金红利派发给恒鑫矿业股东,该880万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全部由本公司享有。

 二、分红决议的合规性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次分红方案属于特别分红方案,仅向公司进行分红,属于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规定,需要全体股东同意。本次分红方案已得到恒鑫矿业全体股东的同意,因此本次分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持股比例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原持有恒鑫矿业10%的股权,在2013年5月9日和2014年1月3日的恒鑫矿业两次增资后,公司持股比例降为6.88%(详见2013-026号、2014-001号公告)。

 公司现持有恒鑫矿业6.88%股权,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成本法核算所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根据上述规定,恒鑫矿业的上述股东会决议增加公司2013年投资收益人民币880万元。

 四、关于前期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在公司《重整计划》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先生承诺恒鑫矿业的10%股权赠予公司后,该部分股权在2013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880万元。

 根据上述分红决议,公司持有的恒鑫矿业6.88%股权在2013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达到朱祖国先生的承诺水平。

 五、备查文件

 《恒鑫矿业关于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分红相关的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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