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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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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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内幕交易罚没款补偿投资者机制

 (上接A01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应着重解决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要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二是要明确内幕交易侵权行为的认定程序。三是要研究解决相关内幕交易行为与相关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确立的问题。四是要明确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他建议采取差价法计算赔偿金额,即损害赔偿额为消息未公开之前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该股票之价格,与信息公开后合理期间内股票平均价格的差价。由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与内幕交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民事赔偿责任可参考内幕交易的有关标准和赔偿金额进行认定。

 二是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实现的财产保障制度。他表示,我国《证券法》第232条规定了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与民事赔偿相冲突时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但由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时间上往往先于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上缴国库后无法再用于民事赔偿,因此这一原则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建议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国家一般将罚没款直接用于补偿受害投资者的做法,协调中国证监会及国家财政部建立相应的罚没款用于补偿投资者的机制,具体做法可考虑将内幕交易查处中没收的被告财产、罚款和罚金暂不交国库,而是交给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代管,投资者胜诉并申请执行时,如被告无财产可执行则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保护基金公司从没收的被告财产、罚款和罚金中优先代为支付,同时,保护基金公司保留可执行财产的代位求偿权,一旦发现被告有可执行财产便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执行回来的财产再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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